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2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翁誠道
張曉玲
陳淑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338
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翁誠道、張曉玲共同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1所示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淑鈴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翁誠道、張曉玲係男女朋友。翁誠道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8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98年度審簡字第2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98年度審簡字第10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98年度審訴字第21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98年度審訴字第16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5 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5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月確定,並於100 年1 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其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0 年10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張曉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646 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9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0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98年12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另於假釋期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因撤銷上開假釋,執行殘刑6 月16日,而於101 年1 月8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翁誠道、張曉玲猶不知悔改,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渠等並無實體商品,竟在網路上「UT網際空間男同志聊天室」內,以虛偽販售威而剛、MDMA、愷他命等物之名,向不特定之網友兜售商品以訛詐買賣價金。另陳淑鈴知悉翁誠道、張曉玲無業,並無穩定之收入來源,且可預見將個人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張曉玲,可能遭其或他人不法使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未必故意,於101 年6 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大寮區某處,將其向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交付予張曉玲。而翁誠道、張曉玲於取得該門號後,即以之作為聯絡電話,於附表編號1 至31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 至31所示之詐術向附表編號1 至31所示之人佯稱販售威而剛、MDMA、愷他命等物品,致附表編號1 至31所示之人分別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 至31所示時間,匯出如附表附表編號1 至31所示金額至翁誠道申辦之高雄青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或張曉玲申辦之大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翁誠道或張曉玲前往自動櫃員機將詐得款項提領一花用,共計詐取新臺幣(下同)156,300 元得手。嗣經警執行網路巡邏,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林○、連○、廖○、楊○、吳○、林○、陳○、黃○、吳○、林○、鍾○、陳○、楊○、周○、賴○、施○、張○、吳○、江○、李○、謝○、謝○、張○、彭○、周○、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誠道、張曉玲、陳淑鈴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
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翁誠道、張曉玲、陳淑鈴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審易卷第84頁),核與證人林○、連○、廖○、楊○、吳○、林○、陳○、吳○、王○、鍾○、陳○、楊○、周○、韓○、賴○、施○、張○、吳○、謝○、謝○、張○、彭○、周○、林○於警詢中之指訴;黃○、黃○、林○、鍾○、江○、李○、卓○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21、22、24、25、27、28、30至122頁,偵卷第
47、48、53、54、61、65、69頁),並有翁誠道申設之高雄青年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往來明細表、張曉玲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往來明細表、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資料表、通訊監察譯文表、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畫面等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27至133至168頁,偵卷第106至108頁)。是被告3人上開任意性自白,核屬有據,均堪採信。基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核被告翁誠道、張曉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2 人就附表編號1 至31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至於告訴人黃耀彬、吳政育、陳俊安、賴協信、江志仁、周思穎等人分別先後2 次匯款;被害人韓博文先後3 次匯款,其等各次匯款時間密接,且被告翁誠道、張曉玲2 人主觀上均僅係出於同一詐欺之犯意,對每一被害人所為之詐騙行為均係於密切時間內實施,並各自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各自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翁誠道、張曉玲有如上事實欄所述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2 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各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均為累犯,皆應依法加重其刑。被告陳淑鈴則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將其所申辦上開門號之預付卡交付予張曉玲,使同案被告翁誠道、張曉玲得以藉此詐騙財物,是核被告陳淑鈴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陳淑鈴係以1 幫助詐欺取財行為,使同案被告翁誠道、張曉玲得以分別詐騙附表編號1 至31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其中被害人雖有數名,惟被告陳淑鈴提供上開門號預付卡之行為僅有單一,應僅論以1個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至於同案被告翁誠道、張曉玲分別向不同人行騙,正犯之罪數並不影響被告陳淑鈴行為之罪數,故被告陳淑鈴之行為應僅被認定為1 個幫助詐欺取財罪責。被告陳淑鈴係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應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爰審酌被告翁誠道、張曉玲均正值青壯,四肢健全,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以附表編號1 至31所示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 至31所示等31人之財物,造成其等財產遭受損害,進而影響社會交易秩序,所為誠屬不該;被告陳淑鈴亦屬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竟仍率爾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人使用,除造成被害人因而受有損失外,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行為亦有可議之處,惟念及其等3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各被害人受騙之金額(總額為156,300 元),兼衡及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上情,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被告翁誠道、張曉玲所犯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財和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 騙 手 法 │匯款時間│轉帳金額│ 主 文 │ ├──┼───┼────┼─────────────┼────┼────┼───────┤ │ 1 │林○ │101年6月│翁誠道透過網路MSN與林○交 │101年6月│3,0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10日匯款│談,向林○佯稱可出售MDMA,│10日 │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前某日 │惟需先匯款後再寄出貨品云云│ │ │罪,均累犯,各│ │ │ │ │,致林○陷於錯誤,乃依指示│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匯款至張曉玲申設之大寮郵局│ │ │,如易科罰金,│ │ │ │ │帳戶內。 │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2 │連○ │101年7月│翁誠道在「UT網際空間男同志│101年7月│10,400元│翁誠道、張曉玲│ │ │ │6日 │聊天室」內,寄發訊息予連○│6日 │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誘使連○與其交談,於交談│ │ │罪,均累犯,各│ │ │ │ │過程中,向連○佯稱可出售安│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非他命與威而剛,惟需先匯款│ │ │,如易科罰金,│ │ │ │ │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連○陷│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至張曉│ │ │元折算壹日。 │ │ │ │ │玲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內。 │ │ │ │ │ │ │ │ │ │ │ │ ├──┼───┼────┼─────────────┼────┼────┼───────┤ │ 3 │廖○ │101年8月│翁誠道化名「小麥」,在「 │101年8月│1,25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7日匯款 │UT網際空間男同志聊天室」內│7日 │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前某日 │,寄發訊息予廖○,誘使連○│ │ │罪,均累犯,各│ │ │ │ │與其交談,於交談過程中,向│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廖○佯稱可出售威而剛,惟需│ │ │,如易科罰金,│ │ │ │ │先匯款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廖○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 │ │元折算壹日。 │ │ │ │ │至張曉玲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 │ │ │ │ │ │ │內。 │ │ │ │ ├──┼───┼────┼─────────────┼────┼────┼───────┤ │ 4 │楊○ │101年8月│翁誠道化名「小麥」,在「 │101年8月│3,25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16日匯款│UT網際空間男同志聊天室」內│16日 │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前某日 │,寄發訊息予楊○,誘使楊○│ │ │罪,均累犯,各│ │ │ │ │與其交談,於交談過程中,向│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楊○佯稱可出售威而剛,惟需│ │ │,如易科罰金,│ │ │ │ │先匯款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楊○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 │ │元折算壹日。 │ │ │ │ │至張曉玲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 │ │ │ │ │ │ │內。 │ │ │ │ ├──┼───┼────┼─────────────┼────┼────┼───────┤ │ 5 │吳○ │101年8月│翁誠道化名「小麥」,在「 │101年8月│5,0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20日匯款│UT網際空間男同志聊天室」內│20日 │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前某日 │,寄發訊息予吳○,誘使吳○│ │ │罪,均累犯,各│ │ │ │ │與其交談,於交談過程中,向│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吳○佯稱可出售壯陽藥,惟需│ │ │,如易科罰金,│ │ │ │ │先匯款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吳○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 │ │元折算壹日。 │ │ │ │ │至張曉玲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 │ │ │ │ │ │ │內。 │ │ │ │ ├──┼───┼────┼─────────────┼────┼────┼───────┤ │ 6 │林○ │101年8月│翁誠道化名「小麥」,在「 │101年8月│3,1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21日晚間│UT網際空間男同志聊天室」內│22日凌晨│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某時 │,寄發訊息予林○,誘使林○│1時34分 │ │罪,均累犯,各│ │ │ │ │與其交談,於交談過程中,向│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林○佯稱可出售威而剛及春藥│ │ │,如易科罰金,│ │ │ │ │,惟需先匯款後再寄出貨品云│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云,致林○陷於錯誤,乃依指│ │ │元折算壹日。 │ │ │ │ │示匯款至玲申設之大寮郵局帳│ │ │ │ │ │ │ │戶內。 │ │ │ │ ├──┼───┼────┼─────────────┼────┼────┼───────┤ │ 7 │陳○ │101年8月│翁誠道化名「小麥」,在「 │101年8月│3,7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22日上午│UT網際空間男同志聊天室」內│22日 │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6點 │,寄發訊息予陳○,誘使陳德│ │ │罪,均累犯,各│ │ │ │ │偉透過網路MSN與其交談,於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交談過程中,向陳○佯稱可出│ │ │,如易科罰金,│ │ │ │ │售助眠藥物,惟需先匯款後再│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寄出貨品云云,致陳○陷於錯│ │ │元折算壹日。 │ │ │ │ │誤,乃依指示匯款至張曉玲申│ │ │ │ │ │ │ │設之大寮郵局帳戶內。 │ │ │ │ ├──┼───┼────┼─────────────┼────┼────┼───────┤ │ 8 │黃○ │101年8月│翁誠道化名「小麥」,在「 │101年8月│6,35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30日匯款│UT網際空間男同志聊天室」內│30日 │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前某日 │,寄發訊息予黃○,誘使黃○│ │ │罪,均累犯,各│ │ │ │ │與其交談,於交談過程中,向│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黃○佯稱可出售威而剛,惟需│ │ │,如易科罰金,│ │ │ │ │先匯款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黃○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 │ │元折算壹日。 │ │ │ │ │至張曉玲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 │ │ │ │ │ │ │內。 │ │ │ │ ├──┼───┼────┼─────────────┼────┼────┼───────┤ │ 9 │黃○ │101年9月│翁誠道化名「小麥」,在「 │101年9月│2,55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20日匯款│UT網際空間男同志聊天室」內│20日 │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前某日 │,寄發訊息予黃○,誘使黃○├────┼────┤罪,均累犯,各│ │ │ │ │與其交談,於交談過程中,向│101年9月│1,200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黃○佯稱可出售威而剛,惟需│21日 │ │,如易科罰金,│ │ │ │ │先匯款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黃○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 │ │元折算壹日。 │ │ │ │ │至張曉玲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 │ │ │ │ │ │ │內。 │ │ │ │ ├──┼───┼────┼─────────────┼────┼────┼───────┤ │ 10 │吳○ │101年10 │翁誠道化名「小麥」,在「 │101年10 │7,0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3日 │UT網際空間男同志聊天室」內│月4日凌 │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寄發訊息予吳○,誘使吳政│晨1時38 │ │罪,均累犯,各│ │ │ │ │育透過網路MSN與其交談,於 │分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交談過程中,向吳○佯稱可出├────┼────┤,如易科罰金,│ │ │ │ │售威而剛,惟需先匯款後再寄│101年10 │2,000元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出貨品云云,致吳○陷於錯誤│月5日21 │ │元折算壹日。 │ │ │ │ │,乃依指示匯款至張曉玲申設│時22分 │ │ │ │ │ │ │之大寮郵局帳戶內。 │ │ │ │ ├──┼───┼────┼─────────────┼────┼────┼───────┤ │ 11 │林○ │101年10 │翁誠道化名「小麥」,在「 │101年10 │9,5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7日前 │UT網際空間男同志聊天室」內│月7日19 │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某日 │,寄發訊息予林○,誘使林○│時7分 │ │罪,均累犯,各│ │ │ │ │透過網路MSN與其交談,於交 │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談過程中,向林○佯稱可出售│ │ │,如易科罰金,│ │ │ │ │煙(即安非他命),惟需先匯│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款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林○│ │ │元折算壹日。 │ │ │ │ │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至張│ │ │ │ │ │ │ │曉玲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內。│ │ │ │ │ │ │ │ │ │ │ │ ├──┼───┼────┼─────────────┼────┼────┼───────┤ │ 12 │鍾○ │101年10 │鍾牧舟之友人林○透過網路向│101年10 │3,8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8日前 │化名「小麥」之翁誠道購買安│月8日16 │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某日 │非他命,林○因而留下鍾○之│時38分 │ │罪,均累犯,各│ │ │ │ │行動電話予翁誠道,嗣後張曉│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玲撥打電話予鍾○,佯稱貨品│ │ │,如易科罰金,│ │ │ │ │多寄,需匯款補差價云云,致│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鍾○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請友│ │ │元折算壹日。 │ │ │ │ │人匯款至張曉玲申設之大寮郵│ │ │ │ │ │ │ │局帳戶內。 │ │ │ │ ├──┼───┼────┼─────────────┼────┼────┼───────┤ │ 13 │王○ │101年10 │翁誠道化名「毛蟲」,在「 │101年10 │3,2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8日匯 │UT網際空間男同志聊天室」內│月8日8時│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款前某日│,寄發訊息予王○,誘使王○│27分 │ │罪,均累犯,各│ │ │ │ │透過網路MSN與其交談,於交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談過程中,向王○佯稱可出售│ │ │,如易科罰金,│ │ │ │ │保險套及潤滑液,惟需先匯款│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聖陷│ │ │元折算壹日。 │ │ │ │ │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至張曉│ │ │ │ │ │ │ │玲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內。 │ │ │ │ │ │ │ │ │ │ │ │ ├──┼───┼────┼─────────────┼────┼────┼───────┤ │ 14 │鍾○ │101年10 │翁誠道在「UT網際空間男同志│101年10 │2,7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9日匯 │聊天室」內,寄發訊息予鍾○│月9日13 │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款前某日│,誘使鍾○與其交談,在交談│時5分 │ │罪,均累犯,各│ │ │ │ │過程中,向鍾○佯稱可出售威│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而剛及春藥,惟需先匯款後再│ │ │,如易科罰金,│ │ │ │ │寄出貨品云云,致鍾○陷於錯│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誤,乃依指示匯款至張曉玲申│ │ │元折算壹日。 │ │ │ │ │設之大寮郵局帳戶內。 │ │ │ │ │ │ │ │ │ │ │ │ ├──┼───┼────┼─────────────┼────┼────┼───────┤ │ 15 │陳○ │101年10 │翁誠道化名「阿華」,在「 │101年10 │4,6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16日 │UT網際空間男同志聊天室」內│月16日18│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寄發訊息予陳○,誘使陳○│時28分 │ │罪,均累犯,各│ │ │ │ │透過網路MSN與其交談,於交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談過程中,向陳○佯稱可出售│101年10 │1,600元 │,如易科罰金,│ │ │ │ │安非他命及搖頭丸,惟需先匯│月16日22│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款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陳○│時44分 │ │元折算壹日。 │ │ │ │ │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至張│ │ │ │ │ │ │ │曉玲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內。│ │ │ │ │ │ │ │ │ │ │ │ ├──┼───┼────┼─────────────┼────┼────┼───────┤ │ 16 │楊○ │101年10 │翁誠道在「UT網際空間男同志│101年10 │2,0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19日上│聊天室」內,寄發訊息予楊○│月19日12│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午7時 │,誘使楊○與其交談,在交談│時39分 │ │罪,均累犯,各│ │ │ │ │過程中,向楊○佯稱可出售內│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褲,惟需先匯款後再寄出貨品│ │ │,如易科罰金,│ │ │ │ │云云,致楊○陷於錯誤,乃依│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指示匯款至張曉玲申設之大寮│ │ │元折算壹日。 │ │ │ │ │郵局帳戶內。 │ │ │ │ ├──┼───┼────┼─────────────┼────┼────┼───────┤ │ 17 │周○ │101年10 │翁誠道在「UT網際空間男同志│101年10 │5,4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20日凌│聊天室」內,寄發訊息予周○│月20日凌│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晨某時許│,誘使周○透過網路MSN與其 │晨3時46 │ │罪,均累犯,各│ │ │ │ │交談,於交談過程中,向周○│分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佯稱可出售K他命,惟需先匯 │ │ │,如易科罰金,│ │ │ │ │款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周○│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張曉│ │ │元折算壹日。 │ │ │ │ │玲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內。 │ │ │ │ │ │ │ │ │ │ │ │ ├──┼───┼────┼─────────────┼────┼────┼───────┤ │ 18 │韓○ │101年10 │翁誠道化名「阿華」,在「 │101年10 │4,1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21日凌│UT網際空間男同志聊天室」內│月21日凌│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晨某時許│,寄發訊息予韓○,誘使韓博│晨5時42 │ │罪,均累犯,各│ │ │ │ │文透過網路MSN與其交談,於 │分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交談過程中,向韓○佯稱可出├────┼────┤,如易科罰金,│ │ │ │ │售威而剛,惟需先匯款後再寄│101年10 │2,300元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出貨品云云,致韓○陷於錯誤│月22日15│ │元折算壹日。 │ │ │ │ │,乃依指示匯款至張曉玲申設│時39分 │ │ │ │ │ │ │之大寮郵局帳戶內。 ├────┼────┤ │ │ │ │ │ │101年10 │1,200元 │ │ │ │ │ │ │月23日 │ │ │ ├──┼───┼────┼─────────────┼────┼────┼───────┤ │ 19 │賴○ │101年10 │翁誠道化名「阿華」,在「 │101年10 │1,95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21日晚│UT網際空間男同志聊天室」內│月22日17│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某時許│,寄發訊息予賴○,誘使賴○│時36分 │ │罪,均累犯,各│ │ │ │ │與其交談,於交談過程中,向├────┼────┤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賴○佯稱可出售威而剛,惟需│101年10 │500元 │,如易科罰金,│ │ │ │ │先匯款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月24日凌│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賴○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晨1時27 │ │元折算壹日。 │ │ │ │ │至張曉玲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分 │ │ │ │ │ │ │內。 │ │ │ │ ├──┼───┼────┼─────────────┼────┼────┼───────┤ │ 20 │施○ │101年10 │翁誠道在「UT網際空間男同志│101年10 │4,7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23日凌│聊天室」內,寄發訊息予施○│月23日凌│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晨某時許│,誘使施○與其交談,在交談│晨2時8分│ │罪,均累犯,各│ │ │ │ │過程中,向施○佯稱可出售快│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樂丸、K他命,惟需先匯款後 │ │ │,如易科罰金,│ │ │ │ │再寄出貨品云云,致施○陷於│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錯誤,乃依指示匯款至張曉玲│ │ │元折算壹日。 │ │ │ │ │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內。 │ │ │ │ │ │ │ │ │ │ │ │ ├──┼───┼────┼─────────────┼────┼────┼───────┤ │ 21 │張○ │101年10 │翁誠道在「UT網際空間男同志│101年10 │2,5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31日某│聊天室」內,寄發訊息予張○│月31日16│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時許 │,誘使張○透過網路MSN與其 │時57分 │ │罪,均累犯,各│ │ │ │ │交談,於交談過程中,向張○│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佯稱可出售威而剛,惟需先匯│ │ │,如易科罰金,│ │ │ │ │款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張○│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至張│ │ │元折算壹日。 │ │ │ │ │曉玲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內。│ │ │ │ │ │ │ │ │ │ │ │ ├──┼───┼────┼─────────────┼────┼────┼───────┤ │ 22 │吳○ │101年11 │翁誠道化名「阿華」,在「 │101年11 │5,5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1日匯 │UT網際空間男同志聊天室」內│月1日22 │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款前某日│,寄發訊息予吳○,誘使吳○│時13分 │ │罪,均累犯,各│ │ │ │ │與其交談,於交談過程中,向│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吳○佯稱可出售威而剛,惟需│ │ │,如易科罰金,│ │ │ │ │先匯款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吳○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 │ │元折算壹日。 │ │ │ │ │至張曉玲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 │ │ │ │ │ │ │內。 │ │ │ │ ├──┼───┼────┼─────────────┼────┼────┼───────┤ │ 23 │江○ │101年11 │翁誠道化名「阿華」,在「 │101年11 │4,0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3日凌 │UT網際空間男同志聊天室」內│月3日凌 │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晨某時許│,寄發訊息予江○,誘使楊○│晨2時33 │ │罪,均累犯,各│ │ │ │ │與其交談,於交談過程中,向│分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江○佯稱可出售威而剛,惟需├────┼────┤,如易科罰金,│ │ │ │ │先匯款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101年11 │2,000元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江○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月3日13 │ │元折算壹日。 │ │ │ │ │至張曉玲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時42分 │ │ │ │ │ │ │內。 │ │ │ │ ├──┼───┼────┼─────────────┼────┼────┼───────┤ │ 24 │李○ │101年11 │翁誠道在「UT網際空間男同志│101年11 │3,5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7日 │聊天室」內,寄發訊息予李○│月7日18 │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誘使李○透過網路MSN與其 │時27分 │ │罪,均累犯,各│ │ │ │ │交談,於交談過程中,向李○│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佯稱可出售安非他命,惟需先│ │ │,如易科罰金,│ │ │ │ │匯款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李│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至│ │ │元折算壹日。 │ │ │ │ │張曉玲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內│ │ │ │ │ │ │ │。 │ │ │ │ ├──┼───┼────┼─────────────┼────┼────┼───────┤ │ 25 │卓○ │101年11 │翁誠道在「UT網際空間男同志│101年11 │2,4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9日匯 │聊天室」內,寄發訊息予卓○│月9日23 │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款前某日│,誘使卓○與其交談,於交談│時51分 │ │罪,均累犯,各│ │ │ │ │過程中,向卓○佯稱可出售威│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而剛及春藥,惟需先匯款後再│ │ │,如易科罰金,│ │ │ │ │寄出貨品云云,致卓○陷於錯│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誤,乃依指示匯款至張曉玲申│ │ │元折算壹日。 │ │ │ │ │設之大寮郵局帳戶內。 │ │ │ │ │ │ │ │ │ │ │ │ ├──┼───┼────┼─────────────┼────┼────┼───────┤ │ 26 │謝○ │101年11 │翁誠道化名「阿華」,在「 │101年11 │6,2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10日晚│UT網際空間男同志聊天室」內│月10日22│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某時許│,寄發訊息予謝○,誘使謝○│時51分 │ │罪,均累犯,各│ │ │ │ │透過網路MSN與其交談,於交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談過程中,向謝○佯稱可出售│ │ │,如易科罰金,│ │ │ │ │黑威,惟需先匯款後再寄出貨│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品云云,致謝○陷於錯誤,乃│ │ │元折算壹日。 │ │ │ │ │依指示匯款至張曉玲申設之大│ │ │ │ │ │ │ │寮郵局帳戶內。 │ │ │ │ ├──┼───┼────┼─────────────┼────┼────┼───────┤ │ 27 │謝○ │101年11 │翁誠道在「UT網際空間男同志│101年11 │4,7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12日晚│聊天室」內,寄發訊息予謝○│月13日1 │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某時許│,誘使謝○透過網路MSN與其 │時44分 │ │罪,均累犯,各│ │ │ │ │交談,於交談過程中,向謝○│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佯稱需先匯款後再寄出貨品云│ │ │,如易科罰金,│ │ │ │ │云,致謝○陷於錯誤,乃依指│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示匯款至張曉玲申設之大寮郵│ │ │元折算壹日。 │ │ │ │ │局帳戶內。 │ │ │ │ ├──┼───┼────┼─────────────┼────┼────┼───────┤ │ 28 │張○ │101年11 │翁誠道在「UT網際空間男同志│101年11 │4,5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5日16 │聊天室」內,寄發訊息予張○│月5日17 │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時許 │,誘使張○與其交談,於交談│時34分 │ │罪,均累犯,各│ │ │ │ │過程中,向張○佯稱可出售搖│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頭丸,惟需先匯款後再寄出貨│ │ │,如易科罰金,│ │ │ │ │品云云,致張○陷於錯誤,乃│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依指示匯款至張曉玲申設之大│ │ │元折算壹日。 │ │ │ │ │寮郵局帳戶內。 │ │ │ │ ├──┼───┼────┼─────────────┼────┼────┼───────┤ │ 29 │彭○ │101年11 │翁誠道在「UT網際空間男同志│101年11 │2,700元 │翁誠道、張曉玲│ │ │ │月16日 │聊天室」內,寄發訊息予彭○│月16日22│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誘使彭○透過網路MSN與其 │時50分 │ │罪,均累犯,各│ │ │ │ │交談,於交談過程中,向彭○│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佯稱可出售黑威,惟需先匯款│ │ │,如易科罰金,│ │ │ │ │後再出貨品云云,致彭○陷於│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錯誤,乃依指示匯款至張曉玲│ │ │元折算壹日。 │ │ │ │ │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內。 │ │ │ │ │ │ │ │ │ │ │ │ ├──┼───┼────┼─────────────┼────┼────┼───────┤ │ 30 │周○ │101年11 │翁誠道在「UT網際空間男同志│101年12 │10,000元│翁誠道、張曉玲│ │ │ │月間某日│聊天室」內,寄發訊息予周○│月4日 │(翁誠道│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誘使周○透過網路MSN與其 │ │高雄青年│罪,均累犯,各│ │ │ │ │交談,於交談過程中,向周○│ │郵局帳戶│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佯稱可出售安非他命,惟需先│ │內) │,如易科罰金,│ │ │ │ │匯款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周├────┼────┤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至│101年12 │1,000元 │元折算壹日。 │ │ │ │ │翁誠道申設之高雄青年郵局及│月6日 │(張曉玲│ │ │ │ │ │張曉玲申設之大寮郵局帳戶內│ │大寮郵局│ │ │ │ │ │。 │ │帳戶內)│ │ ├──┼───┼────┼─────────────┼────┼────┼───────┤ │ 31 │林○ │101年12 │翁誠道在「UT網際空間男同志│101年12 │10,950元│翁誠道、張曉玲│ │ │ │月11日匯│聊天室」內,寄發訊息予○正│月11日凌│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款前某日│,誘使林○透過網路MSN與其 │晨4時39 │ │罪,均累犯,各│ │ │ │ │交談,於交談過程中,向林○│分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佯稱可出售安非他命、搖頭丸│ │ │,如易科罰金,│ │ │ │ │及吸食器,惟需先匯款後再寄│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出貨品云云,致林○陷於錯誤│ │ │元折算壹日。 │ │ │ │ │,乃依指示匯款至張曉玲申設│ │ │ │ │ │ │ │之大寮郵局帳戶內。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