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2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25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舒秀琴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781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簡字第321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舒秀琴與林政義為鄰居,2人因故發生嫌隙後,舒秀琴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3年6月2日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手持石塊丟擲林政義住處之窗戶玻璃,致窗戶玻璃破裂,足以生損害於林政義。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林政義告訴被告舒秀琴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具有同一效力),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本件告訴人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而具狀撤回其告訴在案,此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