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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

                  103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時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45、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時吉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經受刑人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分別就附表一、附表二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2年度臺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本件被告即受刑人犯附表編號4、5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27號),前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以97年度審聲字第127號裁定,與另5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於97年11月3日確定在案,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該裁定可考,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2罪,再與附表編號1、2、3、6所示之4罪,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法院未察,於98年7月24日,以98年度聲字第335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於同年8月4日確定,就其中附表編號4、5所示2罪部分,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0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臺灣高等法院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6號研討結論均同此意旨)。準此,苟數罪宣告刑已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自不得將其中部分宣告刑抽離與受刑人其他所犯各罪宣告刑聲請定執行刑,或僅將部分宣告刑抽離聲請互相定執行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一、二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雖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前;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亦係在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前,皆合於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本應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因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340號刑事裁定與本院99年度簡字1001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附表一編號2、3之罪,則曾與附表二編號2至12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8年確定,此有前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揆諸前揭之說明,可知附表一編號1,附表一編號2、3,及附表二編號2至12所示各罪,因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虞,已不得再重複分別與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一及附表二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並非僅於原已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外增加其他合於數罪併罰之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

四、又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固認:「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觀諸該判例全文,係指受刑人所犯數罪曾經定其執行刑後,該等數罪之刑全部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之情形,先前所定執行刑當然失效,核與數罪曾經定執行刑,復抽離部分宣告刑與他罪定執行刑之情形有異,此乃分屬二事,不容混淆,是本件聲請因原定應執行刑裁定之實質確定力並未失效,檢察官另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罪名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自有未合,均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民國)├─────┬────┼─────┬─────┤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          │        │          │(民國)│          │(民國)  │                    │
├─┼────┼─────┼────┼─────┼────┼─────┼─────┼──────────┤
│01│妨害風化│有期徒刑4 │97年08月│本院97年度│98年08月│本院97年度│98年09月  │曾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
│  │罪      │月,如易科│16日    │審簡字第67│14日    │審簡字第  │07日      │3340號刑事裁定與本院│
│  │        │罰金以新臺│        │08號      │        │6708 號   │          │99年度簡字第1001號刑│
│  │        │幣1000元折│        │          │        │          │          │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
│  │        │算1 日    │        │          │        │          │          │7月確定。           │
├─┼────┼─────┼────┼─────┼────┼─────┼─────┼──────────┤
│0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9│98年6 月│本院99年度│100年08 │本院99年度│100年09月 │編號2、3所示之罪,曾│
│  │防制條例│年        │中旬某日│訴字第1020│月26日  │訴字第1020│27日      │與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 │
│  │        │          │至98年7 │號        │        │號        │          │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
│  │        │          │月3 日  │          │        │          │          │99年度訴字第1020號刑│
├─┼────┼─────┼────┼─────┼────┼─────┼─────┤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
│0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9│98年8 月│本院99年度│100年08 │本院99年度│100年09月 │刑有期徒刑28年確定。│
│  │防制條例│年        │5 日前某│訴字第1020│月26日  │訴字第1020│27日      │                    │
│  │        │          │日至98年│號        │        │號        │          │                    │
│  │        │          │8 月9 日│          │        │          │          │                    │
└─┴────┴─────┴────┴─────┴────┴─────┴─────┴──────────┘
附表二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民國)├─────┬────┼─────┬─────┤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          │        │          │(民國)│          │(民國)  │                    │
├─┼────┼─────┼────┼─────┼────┼─────┼─────┼──────────┤
│0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8 │99年03月│本院99年度│99年07月│本院99年度│99年08月16│                    │
│  │防制條例│月        │19日    │審訴字第22│27日    │審訴字第  │日        │                    │
│  │        │          │        │34號      │        │2234號    │          │                    │
├─┼────┼─────┼────┼─────┼────┼─────┼─────┼──────────┤
│0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5│98年11月│本院99年度│100年08 │本院99年度│100年09月 │編號2至12所示之罪, │
│  │防制條例│年        │02日    │訴字第1020│月26日  │訴字第1020│27日      │曾與附表一編號2、3所│
│  │        │          │        │號        │        │號        │          │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
├─┼────┼─────┼────┼─────┼────┼─────┼─────┤度訴字第1020號刑事判│
│0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1│98年11月│本院99年度│100年08 │本院99年度│100年09月 │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
│  │防制條例│年        │4日     │訴字第1020│月26日  │訴字第1020│27日      │期徒刑28年確定。    │
│  │        │          │        │號        │        │號        │          │                    │
├─┼────┼─────┼────┼─────┼────┼─────┼─────┤                    │
│0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1│98年11月│本院99年度│100年08 │本院99年度│100年09月 │                    │
│  │防制條例│年6月     │19日    │訴字第1020│月26日  │訴字第1020│27日      │                    │
│  │        │          │        │號        │        │號        │          │                    │
├─┼────┼─────┼────┼─────┼────┼─────┼─────┤                    │
│05│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1│98年12月│本院99年度│100年08 │本院99年度│100年09月 │                    │
│  │防制條例│年6月     │02日    │訴字第1020│月26日  │訴字第1020│27日      │                    │
│  │        │          │        │號        │        │號        │          │                    │
├─┼────┼─────┼────┼─────┼────┼─────┼─────┤                    │
│06│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1│98年12月│本院99年度│100年08 │本院99年度│100年09月 │                    │
│  │防制條例│年6月     │08日    │訴字第1020│月26日  │訴字第1020│27日      │                    │
│  │        │          │        │號        │        │號        │          │                    │
├─┼────┼─────┼────┼─────┼────┼─────┼─────┤                    │
│07│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4│98年12月│本院99年度│100年08 │本院99年度│100年09月 │                    │
│  │防制條例│年        │24日    │訴字第1020│月26日  │訴字第1020│27日      │                    │
│  │        │          │        │號        │        │號        │          │                    │
├─┼────┼─────┼────┼─────┼────┼─────┼─────┤                    │
│08│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5│99年01月│本院99年度│100年08 │本院99年度│100年09月 │                    │
│  │防制條例│年6月     │13日    │訴字第1020│月26日  │訴字第1020│27日      │                    │
│  │        │          │        │號        │        │號        │          │                    │
├─┼────┼─────┼────┼─────┼────┼─────┼─────┤                    │
│09│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6│99年01月│本院99年度│100年08 │本院99年度│100年09月 │                    │
│  │防制條例│年        │17日    │訴字第1020│月26日  │訴字第1020│27日      │                    │
│  │        │          │        │號        │        │號        │          │                    │
├─┼────┼─────┼────┼─────┼────┼─────┼─────┤                    │
│10│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2│99年02月│本院99年度│100年08 │本院99年度│100年09月 │                    │
│  │防制條例│年6月     │05日    │訴字第1020│月26日  │訴字第1020│27日      │                    │
│  │        │          │        │號        │        │號        │          │                    │
├─┼────┼─────┼────┼─────┼────┼─────┼─────┤                    │
│1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2│99年02月│本院99年度│100年08 │本院99年度│100年09月 │                    │
│  │防制條例│年6月     │15日    │訴字第1020│月26日  │訴字第1020│27日      │                    │
│  │        │          │        │號        │        │號        │          │                    │
├─┼────┼─────┼────┼─────┼────┼─────┼─────┤                    │
│1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2│99年03月│本院99年度│100年08 │本院99年度│100年09月 │                    │
│  │防制條例│年6月     │10日    │訴字第1020│月26日  │訴字第1020│27日      │                    │
│  │        │          │        │號        │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