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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爭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文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執聲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治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惟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89 號裁定意旨參照),另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與另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3 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06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10月,褫奪公權8 年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上開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有實質之確定力。檢察官聲請將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 年度聲字第106 號裁定之附表編號1 至3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並非僅於原已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外增加其他合於數罪併罰之犯罪,亦非原已定應執行之數罪有因其他非常救濟途徑或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原因致原定應執行刑之基礎有所變動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應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爭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脫逃                │
│                │                    │                    │                    │
├────────┼──────────┼──────────┼──────────┤
│                │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有期徒刑8年6月.褫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
│ 宣    告    刑 │期徒刑3 月),如易科│奪公權5年。         │期徒刑2月)         │
│                │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                    │。                  │
│                │算一日。            │                    │                    │
├────────┼──────────┼──────────┼──────────┤
│                │89年4 月下旬至92年7 │91年10月31日        │91年11月1日         │
│ 犯  罪  日  期 │月14日              │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90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93年度偵緝字│高雄地檢93年度偵緝字│
│ 年  度  案  號 │第4504號            │第2056號            │第2056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92年度易緝字第175 號│93年度重訴字第15號  │93年度重訴字第15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92年8月19日         │94年10月31日        │94年10月31日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92年度易緝字第175 號│93年度重訴字第15號  │93年度重訴字第15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92年9月19日         │95年5月9日          │95年5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37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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