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順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順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順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此有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亦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許順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2罪固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836、137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惟參照前揭判決及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3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3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3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加計附表編號1之有期徒刑8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10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
│號│      │          │        │ 年度案號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      │
│  │      │          │        │          │        │        │        │日期    │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8 │101年10 │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2年3月│高雄地院│102年3月│      │
│  │害防制│月        │月3日   │101年度毒 │101年度 │21日    │101年度 │21日    │      │
│  │條例  │          │        │偵字第5988│審訴字第│        │審訴字第│        │      │
│  │      │          │        │號        │3733號  │        │3733號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8 │102年1月│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2年7月│高雄地院│102年7月│編號2 │
│  │害防制│月        │1日     │102年度毒 │102年度 │31日    │102年度 │31日    │、3曾 │
│  │條例  │          │        │偵字第1059│審訴字第│        │審訴字第│        │定應執│
│  │      │          │        │、1781號  │836、   │        │836、   │        │行刑1 │
│  │      │          │        │          │1370號  │        │1370號  │        │年2月 │
├─┼───┼─────┼────┼─────┼────┼────┼────┼────┤確定  │
│3 │毒品危│有期徒刑8 │102年1月│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2年7月│高雄地院│102年7月│      │
│  │害防制│月        │29日    │102年度毒 │102年度 │31日    │102年度 │31日    │      │
│  │條例  │          │        │偵字第1059│審訴字第│        │審訴字第│        │      │
│  │      │          │        │、1781號  │836、   │        │836、   │        │      │
│  │      │          │        │          │1370號  │        │1370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2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