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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雙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雙龍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雙龍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院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鄭雙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561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526號宣示判決筆錄各1份在卷足憑,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6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2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聲請書誤載為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8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4罪,固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2罪,固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2罪,固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8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8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上開應執行刑、附表編號5至6上開應執行刑、附表編號7至8上開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11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聲│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聲│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聲│
│ 罪          名 │請書誤載為「竊盜」)│請書誤載為「竊盜」)│請書誤載為「竊盜」)│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102年2月4日17時48分 │102年4月24日凌晨0時 │102年2月4日17時48分 │
│ 犯  罪  日  期 │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 │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
│                │時內之某時          │72小時內之某時      │時內之某時          │
├────────┼──────────┼──────────┼──────────┤
│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
│ 偵查(自訴)機關 │字第1547、2234號(聲│字第1547、2234號(聲│字第1547、2234號(聲│
│ 年  度  案  號 │請書誤載為「102年度 │請書誤載為「102年度 │請書誤載為「102年度 │
│                │偵字第6214號」)    │偵字第6214號」)    │偵字第6214號」)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102年度審訴字第1561 │102年度審訴字第1561 │102年度審訴字第1561 │
│      │案    號│號(聲請書誤載為「10│號(聲請書誤載為「10│號(聲請書誤載為「10│
│事實審│        │2年度審易字第865號」│2年度審易字第865號」│2年度審易字第865號」│
│      │        │)                  │)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8月22日    │    102年8月22日    │   102年8月22日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102年度審訴字第1561 │102年度審訴字第1561 │102年度審訴字第1561 │
│      │案    號│號(聲請書誤載為「10│號(聲請書誤載為「10│號(聲請書誤載為「10│
│判  決│        │2年度審易字第865號」│2年度審易字第865號」│2年度審易字第865號」│
│      │        │)                  │)                  │)                  │
│      ├────┼──────────┼──────────┼──────────┤
│      │判    決│102年8月22日(聲請書│102年8月22日(聲請書│102年8月22日(聲請書│
│      │確定日期│誤載為「102年5月31日│誤載為「102年5月31日│誤載為「102年5月31日│
│      │        │」)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聲│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罪          名 │請書誤載為「竊盜」)│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20日        │102年7月15日        │102年7月18日        │
│                │                    │                    │                    │
├────────┼──────────┼──────────┼──────────┤
│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字第1547、2234號(聲│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請書誤載為「102年度 │字第3861、3969號    │字第3861、3969號    │
│                │偵字第6214號」)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102年度審訴字第1561 │                    │                    │
│      │案    號│號(聲請書誤載為「10│102年度審訴字第2526 │102年度審訴字第2526 │
│事實審│        │2年度審易字第865號」│號                  │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8月22日    │   102年11月28日    │    102年11月28日   │
│      │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102年度審訴字第1561 │                    │                    │
│      │案    號│號(聲請書誤載為「10│102年度審訴字第2526 │102年度審訴字第2526 │
│判  決│        │2年度審易字第865號」│號                  │號                  │
│      │        │)                  │                    │                    │
│      ├────┼──────────┼──────────┼──────────┤
│      │判    決│102年8月22日(聲請書│    102年11月28日   │    102年11月28日   │
│      │確定日期│誤載為「102年5月31日│                    │                    │
│      │        │」)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
│ 編          號 │         7          │          8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罪          名 │                    │                    │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1日               │算1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15日        │102年7月18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861、3969號    │字第3861、3969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526 │102年度審訴字第2526 │                    │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28日   │    102年11月28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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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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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526 │102年度審訴字第2526 │                    │
│判  決│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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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2年11月28日   │    102年11月28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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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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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5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