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253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李育信陳鑽靂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25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舒秀琴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781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簡字第321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舒秀琴與林政義為鄰居,2人因故發生嫌隙後,舒秀琴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3年6月2日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手持石塊丟擲林政義住處之窗戶玻璃,致窗戶玻璃破裂,足以生損害於林政義。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林政義告訴被告舒秀琴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具有同一效力),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本件告訴人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而具狀撤回其告訴在案,此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陳鑽靂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25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