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268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育信陳鑽靂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26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雨股檢察官
被告
許政男

      李坤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調偵字第381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簡字第290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兼告訴人許政男於民國102年9月20日9時許前之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在高雄市中華路與六合路口處搭載乘客後,欲由六合二路迴轉西往東方向行駛時,適有被告兼告訴人李坤宗(所涉毀損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在該路口待轉處,許政男乃按喇叭示意李坤宗讓過,隨後駕駛上開營業小客車行駛離去,惟嗣後李坤宗即騎乘上開機車一路尾隨並叫囂。嗣於同日9時11分許,許政男駕駛之上開營業小客車行經民族二路左轉快車道(近中東街)停等紅燈時,李坤宗竟持機車大鎖,許政男見狀,亦持黑色鐵製手電筒下車欲與李坤宗理論,雙方因一言不和,李坤宗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機車大鎖毆打許政男之手部,致許政男受有雙側手臂挫傷、右手第三手指扭傷等傷害;許政男則基於傷害及毀損之犯意,以黑色鐵製手電筒毆打李坤宗之手部及頭部,致李坤宗受有右手大拇指撕裂傷、雙上肢多處挫擦傷等傷害、頭戴之安全帽擋風板斷裂損壞,致該擋風板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許政男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被告李坤宗所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 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許政男另涉犯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5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 人於本院調解程序中已達成和解,並同意當場撤回對他造之刑事告訴,此有調解筆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陳鑽靂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26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