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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6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柏壽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67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宜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533號),於審判中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宜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下午4 時在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何淑鈴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施宜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施宜妏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94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94年10月6 日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再犯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6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另因:ꆼ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390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ꆼ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412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ꆼ搶奪案件(共3 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6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各10月確定;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2 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6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確定;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2 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78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2 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99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上開ꆼ、ꆼ所示2 罪,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5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甲案】;ꆼ、ꆼ、ꆼ、ꆼ所示9 罪,另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78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1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二案經接續執行,於102 年1 月25日假釋,嗣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復經撤銷假釋,殘刑1 年5 月又9 日,指揮書執畢日期105年1 月27日,惟其中甲案則已於98年11月4 日執行完畢。詎其於受上開甲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先後為下列行為:ꆼ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12月4 日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某友人住處,以置入玻璃球內燒烤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ꆼ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12月5 日某時(下午4 時前),在同上地點,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下午4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0○00號27室,遇警執行搜索,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因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0條第1 項第1 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有如犯罪事實要旨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中如犯罪事實要旨欄所載甲案與乙案本得各別獨立執行,且其於102 年1 月15日假釋時,甲案已於98年11月4 日執行期滿,假釋範圍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案,而不及於甲案,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案執行中假釋,惟其於距甲案執行刑期滿後5 年內之假釋期間,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2 罪,仍與累犯要件相符,均屬累犯(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林柏壽

  書記官 呂怜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673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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