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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張谷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4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文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年度執聲字第1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關於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若數罪併罰之數罪個別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縱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402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7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早判決確定者係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402號判決,而如附表所示二罪皆是受刑人於上揭判決確定日(即102年9月26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谷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一日                │1000元折算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0月16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 │102年8月29日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
│                │時內某時                      │某時                            │
├────────┼───────────────┼────────────────┤
│偵查機關  案 號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556號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4347號   │
├───┬────┼───────────────┼────────────────┤
│最  後│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402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78號            │
│  暨  ├────┼───────────────┼────────────────┤
│      │判決日期│   102年09月26日              │   103年03月20日                │
│確  定├────┼───────────────┼────────────────┤
│判  決│確定日期│   102年09月26日              │   103年03月20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4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