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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志銘羅婉怡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4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CHARLESWORTH JOHN ALLAN(加拿大籍)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涂榮廷律師

      陳柏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8917、136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CHARLESWORTH JOHN ALLAN 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持有大麻種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CHARLESWORTH JOHN ALLAN (加拿大籍,中文姓名:查爾斯,下稱查爾斯)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持有,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1 月間某日,在臺灣地區某處,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DUANE 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大麻種子後,在高雄市○○區○○街00號住處2 樓,將大麻種子栽種於土壤內,並購買如附表三編號1 至15所示之物等設備,在室內設置一個適於植物生長之環境,再加以澆水、照顧,培育其發芽、成株,以栽種大麻作物,嗣於102 年5月間查爾斯見大麻植株業已開花,乃將之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DAVID WEN 交付之大麻植株一同置於上開處所倒掛,以附表三編號8 至12所示之電風扇、送風機等通風設備或自然風乾等方式使之乾燥,待大麻植株完全乾燥之後,再以剪刀將大麻花、葉剪下裝入容器內收藏,製造為如附表一等可供施用之大麻,嗣再以剪刀或手指搗碎,並以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捲煙紙做成煙捲製品供己施用(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另由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業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又於102 年4 月間某日,因DAVID WEN 委託其保管大麻種子,竟與DAVID WEN 基於共同持有大麻種子之犯意聯絡,接受DAVID WEN 之委託,自DAVID WEN 處收受如附表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大麻種子代為保管,而裝入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郵件包裝袋持有之。嗣於103 年3 月19日,為警持搜索票至前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6 、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及大麻根部1 包,並於翌日經查爾斯同意,又扣得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物,且查爾斯為警查獲後,於偵審中均自白上開製造毒品犯行,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法院自可承認該等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後開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各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ꆼ第41頁),且於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皆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說明,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查爾斯就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ꆼ第39頁),且有扣案物品及現場照片237 張附卷可按(見警卷ꆼ第28至54頁),並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及大麻根部1 包扣案可資佐證;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135.26公克,空包裝總重132.47公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大麻種子,經檢視外觀均相似,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17顆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 年5 月1 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紙(見偵卷ꆼ第60頁)附卷可按。是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ꆼ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除將非屬毒品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情形在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可供參照。查被告於大麻植珠開花後,將之整珠摘取後倒掛在其前址處所,利用前述電風扇、送風機等通風設備或自然風乾等方法,以風乾、陰乾等方式,使之乾燥待大麻植株完全乾燥之後,再以剪刀將大麻花、葉剪下,收集裝入容器內,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被告再以剪刀或手指搗碎,並以捲煙紙做成煙捲製品供己施用乙節,已據被告供陳明確(見警卷ꆼ第62頁反面、偵卷ꆼ第5 頁反面、本院卷ꆼ第37頁),依照上開說明,自屬於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4條第4 項之持有大麻種子罪。ꆼ被告與DAVID WEN 間,就持有大麻種子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ꆼ被告製造前持有大麻種子、意圖製造而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其製造後持有大麻之行為,為製造行為之當然結果,均不另論罪。被告將大麻植株摘下置於室內某處倒掛風乾後,持風乾之大麻花、葉以搗碎器搗碎置入捲煙紙作成煙捲製品,或將尚未搗碎之大麻置於容器內,以供施用之採收、風乾、搗碎、捲煙等各階段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行為,因係基於同一犯意下所為接續行為,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另被告乃係經DAVID WEN 所託,始另行起意而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大麻種子,則其所犯之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持有大麻種子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ꆼ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犯罪為必要。其中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含延長羈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又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於刑事追訴機關發覺其犯行後,自動供述不利於己之犯罪事實之謂。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58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見偵卷ꆼ第4 至6 頁、本院卷ꆼ第38至39頁、本院卷ꆼ第39頁),是揆諸前開意旨,其該犯行自應依同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ꆼ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必於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情節輕微,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所涉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為政府嚴加查緝之重大犯罪,對社會風氣及治安危害均屬重大,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最輕本刑雖為有期徒刑7 年以上,惟被告業已製成之大麻花、葉數量達100 公克以上,尚非數量微小,且其乾癬之疾病非無其他相同藥效之藥物可供醫治,又被告因於偵、審中自白犯行,而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減輕事由,依法減刑後較諸被告該等犯行之情節,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乏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事,自無依刑法第59條酌予減輕其刑之必要,是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護其製造大麻乃係因罹患乾癬病症,為供己施用而為,應得依刑法第59條酌予減輕其刑云云,自非可採,併此敘明。

四、本院審酌被告為來臺居留之加拿大人,應遵守我國法律,其明知我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無視於此而非法持有大麻種子,並進而予以栽種而為製造,且已製成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大麻花、葉,又另因受他人委託而非法共同持有大麻種子數量達301 顆,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犯罪後態度尚可,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將所製造之大麻轉讓或販賣予他人,其製造大麻之動機僅在自行施用,栽種之規模僅在住所2 樓,製造大麻之規模尚非甚鉅,又患有乾癬病症,有照片4 張附卷可按(見偵卷ꆼ第79頁),且在臺灣前無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ꆼ第9 頁),暨其自稱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曾任英文教師、現為藝術家之生活狀況(見本院ꆼ卷第35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持有大麻種子罪各量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3 月,並就持有大麻種子罪部分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被告之辯護人雖為其請求宣告緩刑,惟本院綜核上情,認被告上開二犯行應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3 月,始符刑責相當,而尚乏所科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之情形,況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既已逾得宣告緩刑上限即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之限制,自不得宣告緩刑,併予敘明。

五、沒收:ꆼ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135.26公克,空包裝總重132.47公克),已如前述,足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裝袋2 只、罐子4 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不能排除有部分移轉、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大麻,因業已滅失,爰不諭知沒收銷燬之。ꆼ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之物,或供其栽種大麻,或供其使處所通風而易於種植、風乾大麻,而犯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捲煙紙為被告所有,供被告將風乾之大麻花、葉搗碎後置入作成易於施用之煙捲製品以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ꆼ第4 頁反面、本院卷ꆼ第35至37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ꆼ附表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大麻種子經檢視外觀均相似,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17顆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已如前述,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 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除經抽樣部分業已鑑析用罄外,剩餘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於被告所犯持有大麻種子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又如該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包裝袋、罐子、盒子既用以盛裝DAVID WEN 所有之如該表所示大麻種子,應為其所有;而如該表編號16所示之郵件包裝袋4 個,為被告所有,用以盛裝大麻種子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ꆼ第5 頁),是前述物品均為被告或DAVID WEN 所有,供其等持有大麻種子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所犯持有大麻種子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ꆼ至扣案之大麻根部1 包,隨機抽樣1 支檢驗係大麻植物根,因屬大麻成熟莖而非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有上述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附卷可佐(見偵卷ꆼ第60頁、本院卷ꆼ第12頁),亦非違禁物,爰不予諭知沒收。另同遭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33、34所示之土壤等,被告雖坦承也有可能係種植大麻所用,惟被告所種植之大麻均已採收,且被告確有種植如附表四編號24所示之其他植物,衡情被告所種植之大麻均已採收,該等土壤應與大麻之種植無關,而同遭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至32所示之物,被告否認為供其製造大麻所用之物,卷內複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與被告本件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4條第4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 項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重量                │
├──┼─────┼──────────┼──────────┤
│1   │大麻花    │壹罐(含罐子壹個)  │驗餘淨重壹佰參拾伍點│
├──┼─────┼──────────┤貳陸公克,空包裝總重│
│2   │大麻葉    │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壹佰參拾貳點肆柒公克│
├──┼─────┼──────────┤                    │
│3   │大麻花    │壹罐(含罐子壹個)  │                    │
├──┼─────┼──────────┤                    │
│4   │大麻花    │壹罐(含罐子壹個)  │                    │
├──┼─────┼──────────┤                    │
│5   │大麻花    │壹罐(含罐子壹個)  │                    │
├──┼─────┼──────────┤                    │
│6   │大麻葉    │壹包(含包裝袋壹只)│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
├──┼─────┼───────────────────┤
│1   │大麻種子  │參包(含包裝袋參只,每包內含壹顆)    │
├──┼─────┼───────────────────┤
│2   │大麻種子  │伍包(含包裝袋伍只,每包內含壹顆)    │
├──┼─────┼───────────────────┤
│3   │大麻種子  │肆包(含包裝袋肆只,每包內含壹顆)    │
├──┼─────┼───────────────────┤
│4   │大麻種子  │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內含伍顆)        │
├──┼─────┼───────────────────┤
│5   │大麻種子  │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內含伍顆)        │
├──┼─────┼───────────────────┤
│6   │大麻種子  │壹袋(含外包裝壹只,內包裝拾壹只,分別│
│    │          │含拾顆、拾顆、玖顆、陸顆、陸顆、伍顆、│
│    │          │伍顆、壹顆、參點壹公克、壹顆、壹顆)  │
├──┼─────┼───────────────────┤
│7   │大麻種子  │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內含捌顆)        │
├──┼─────┼───────────────────┤
│8   │大麻種子  │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零點玖公克)      │
├──┼─────┼───────────────────┤
│9   │大麻種子  │壹罐(含罐子壹個,內含伍顆)          │
├──┼─────┼───────────────────┤
│10  │大麻種子  │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內含伍顆)        │
├──┼─────┼───────────────────┤
│11  │大麻種子  │壹盒(含盒子壹個,內含捌顆)          │
├──┼─────┼───────────────────┤
│12  │大麻種子  │壹罐(含罐子壹個,內含參顆)          │
├──┼─────┼───────────────────┤
│13  │大麻種子  │壹罐(含罐子壹罐,內含參顆)          │
├──┼─────┼───────────────────┤
│14  │大麻種子  │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內含伍顆)        │
├──┼─────┼───────────────────┤
│15  │大麻種子  │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內含玖顆)        │
├──┼─────┼───────────────────┤
│16  │郵件包裝袋│肆個                                  │
├──┴─────┴───────────────────┤
│大麻種子合計:參佰零壹顆(抽驗貳拾顆,驗餘數量貳佰捌拾壹│
│              顆)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
├──┼─────────────────┼──────┤
│1   │塑膠鏟子                          │壹支        │
├──┼─────────────────┼──────┤
│2   │灑水器                            │壹個        │
├──┼─────────────────┼──────┤
│3   │燈座                              │壹組        │
├──┼─────────────────┼──────┤
│4   │400瓦燈泡                         │貳個        │
├──┼─────────────────┼──────┤
│5   │溫度計                            │壹個        │
├──┼─────────────────┼──────┤
│6   │酸鹼度測量儀                      │壹組        │
├──┼─────────────────┼──────┤
│7   │電動攪拌機                        │壹臺        │
├──┼─────────────────┼──────┤
│8   │送風機                            │壹組        │
├──┼─────────────────┼──────┤
│9   │電風扇                            │貳臺        │
├──┼─────────────────┼──────┤
│10  │風扇                              │壹組        │
├──┼─────────────────┼──────┤
│11  │送氣馬達                          │壹組        │
├──┼─────────────────┼──────┤
│12  │通風管                            │壹箱        │
├──┼─────────────────┼──────┤
│13  │電熱烘乾設備(應為供種植燈照所用)│壹組        │
├──┼─────────────────┼──────┤
│14  │定時器                            │肆個        │
├──┼─────────────────┼──────┤
│15  │鎮流器                            │壹台        │
├──┼─────────────────┼──────┤
│16  │煙捲紙                            │壹包又貳個  │
└──┴─────────────────┴──────┘
附表四: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
├──┼─────────────────┼──────┤
│1   │培養土                            │壹包        │
├──┼─────────────────┼──────┤
│2   │EARTH JUICE BLOOM                 │壹罐        │
├──┼─────────────────┼──────┤
│3   │EARTH JUICE BLOOM                 │壹罐        │
├──┼─────────────────┼──────┤
│4   │EARTH JUICE                       │壹罐        │
├──┼─────────────────┼──────┤
│5   │EARTH JUICE                       │壹罐        │
├──┼─────────────────┼──────┤
│6   │EARTH JUICE                       │壹罐        │
├──┼─────────────────┼──────┤
│7   │EARTH JUICE                       │壹罐        │
├──┼─────────────────┼──────┤
│8   │EARTH JUICE                       │壹罐        │
├──┼─────────────────┼──────┤
│9   │HYGROZYME                         │壹罐        │
├──┼─────────────────┼──────┤
│10  │植物調節液                        │壹罐        │
├──┼─────────────────┼──────┤
│11  │植物活性液                        │參罐        │
├──┼─────────────────┼──────┤
│12  │糖蜜                              │壹罐        │
├──┼─────────────────┼──────┤
│13  │MOLASSES                          │壹罐        │
├──┼─────────────────┼──────┤
│14  │開根100                           │貳罐        │
├──┼─────────────────┼──────┤
│15  │蚓糞有機肥                        │壹包        │
├──┼─────────────────┼──────┤
│16  │農發2號活性液                     │貳罐        │
├──┼─────────────────┼──────┤
│17  │PORE NEEM OIL                     │壹罐        │
├──┼─────────────────┼──────┤
│18  │安可木醋液                        │壹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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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開花肥                            │壹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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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MITE 2 OZ                         │壹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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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刀片                              │壹盒        │
├──┼─────────────────┼──────┤
│22  │剪刀                              │壹支        │
├──┼─────────────────┼──────┤
│23  │點火器                            │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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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打火機                            │壹個        │
├──┼─────────────────┼──────┤
│25  │疑似花粉                          │壹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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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種子                              │貳拾壹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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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不明煙草                          │壹盒        │
├──┼─────────────────┼──────┤
│28  │力度仲                            │壹罐        │
├──┼─────────────────┼──────┤
│29  │不明植物                          │伍株        │
├──┼─────────────────┼──────┤
│30  │黑色塑膠盒                        │肆個        │
├──┼─────────────────┼──────┤
│31  │口罩                              │壹個        │
├──┼─────────────────┼──────┤
│32  │空夾鍊袋                          │壹包        │
├──┼─────────────────┼──────┤
│33  │真珠石                            │壹包        │
├──┼─────────────────┼──────┤
│34  │不明土壤                          │肆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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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6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