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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楊書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勝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4年度執聲字第2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勝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勝源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104年8月6日提出之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亦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書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08月20日       │104年01月20日       │104年01月20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535號          │字第860號           │字第860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192 │104年度審訴字第73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34號│
│事實審│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1月15日    │   104年06月10日    │   104年06月10日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192 │104年度審訴字第73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34號│
│判  決│        │         號         │                    │                    │
│      ├────┼──────────┼──────────┼──────────┤
│      │判    決│   104年02月12日    │   104年06月10日    │   104年06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 │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 │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 │
│備            註│第3106號(104年度執 │第9895號            │第9896號            │
│                │緝字第1117號)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85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