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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05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05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品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748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黃品融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黃品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4 年8月11日凌晨4時25分許,騎乘機車前往莊慶雄位於高雄市○○區○○巷00○0 號(下稱前開住處),以現場之衣架為工具,毀壞前開住處之紗窗及窗戶玻璃後,再以莊慶雄所有之竹竿裝搭衣架為工具(下稱前開工具)踰越鐵窗及窗戶而伸入前開住處內,勾取陳素英所有黑色女用背包1 個(下稱前開背包),得手後檢查前開背包並無財物,復欲接續持前開工具勾取時,經莊慶雄發現並追呼有竊賊,黃品融隨即逃離現場,惟仍遭莊慶雄及路人攔捕並報警處理,復扣得前開背包1 個及前開工具(均已發還莊慶雄),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莊慶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品融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經告訴人莊慶雄於警偵證述明確(見警卷第 7至9 頁及偵卷第20至21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現場蒐證照片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6至17、29至30頁),復據被告坦認上情不諱(見本院審易卷第29頁),足認其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堪以採信。按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係指毀損,稱「越」則指踰越或超越,祇要踰越或超越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之行為,使該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於前揭規定之要件。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款所謂「安全設備」,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設備而言,而「窗戶」具有防盜之作用,應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款所定其他「安全設備」(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547 號、45年台上字第144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毀壞前開住處之紗窗及窗戶玻璃後,再持前開工具踰越鐵窗及窗戶而伸入勾取行竊,已使該窗戶喪失防閑作用,揆諸前揭說明,自屬毀越安全設備竊盜。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款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又被告接續持前開工具行竊之行為,係在密接時間、同一地點所為,各次舉動難以強行分割而各別評價,應屬接續犯論以一罪。另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64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2年4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率爾以毀越安全設備之方式,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未尊重他人財產權,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057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