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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岳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家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家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家祥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865號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 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之聲請書存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須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既不得易科罰金,則該部分與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3 月確定部分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聲字第1620號│├─┬───┬─────┬─────┬───────────┬───────────┬──┤│編│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考││號│ │ │年、月、日├─────┬─────┼─────┬─────┤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7 │103年6月2 │本院103 年│103年12月1│同左 │同左 │ ││ │害防制│月。 │日。 │度審訴字第│0日 │ │ │ ││ │條例 │ │ │1865號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3 │103年6月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害防制│月,如易科│日。 │ │ │ │ │ ││ │條例 │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元折算1 日│ │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岳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20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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