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羿成(原名陳吉籐)
- 指定辯護人
- 吳晉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主文欄關於陳羿成「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部分,應更正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就被告陳羿成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宣告內容漏未論列累犯,惟「事實欄」既已具體敘明被告前揭犯行構成累犯之前科執行完畢情形,復於「理由欄」揭明此部分構成累犯所依據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顯見前揭主文欄記載有誤寫情形,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