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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培維張谷瑛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羿成(原名陳吉籐)
指定辯護人
吳晉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主文欄關於陳羿成「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部分,應更正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就被告陳羿成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宣告內容漏未論列累犯,惟「事實欄」既已具體敘明被告前揭犯行構成累犯之前科執行完畢情形,復於「理由欄」揭明此部分構成累犯所依據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顯見前揭主文欄記載有誤寫情形,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0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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