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緝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緝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茅中威
- 選任辯護人
- 林堡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41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明知附表一所示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光碟,分別係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物,未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竟基於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及持有侵害著作財產光碟重製物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3 月26日前不詳時間,自大陸地區廣東省陸續購入如附表一所示未經上開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自100 年3 月26日起,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在「台灣影碟批發城」(網址為http ://www .dvdtw158.com )網站刊登網路廣告訊息及於所販售之盜版光碟片上留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供買家聯絡之方式,接受買家對於商品之訂購,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00元至150 元不等之代價,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而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 項前段、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嫌等語(起訴範圍僅包含附表一部分,業據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見院一卷第57頁正面)。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認定,應憑證據,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證明至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檢察官對起訴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刑事審判中雖有視其實際需要,給予證人身分保密措施之必要,但相關採證亦當更為嚴謹,以避免秘密證人恃其身分隱秘之屏障,誣陷他人犯罪,不能僅憑少數秘密證人之陳述,遽行認定被告犯罪,而須以其他補強證據互為參證,以證明其與事實相符(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述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代理人江文博於警詢之指訴、證人甲1之證述、證人即被告母親崔艾蓉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現場查獲照片及盜版光碟照片、台灣影碟批發城網頁列印資料、手機訊息畫面翻拍照片、相關著作財產權證明文件等為其依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持有附表一所示之物,惟辯稱:附表一所示之物,部分係前案經法院發還之扣押物,或之前放在住處而未經員警扣案之物,部分係購買供自行觀看使用,並無販售予他人之散布意圖或行為,且前述網站亦非伊所架設等語。是本案應審究者厥為:被告基於散布之意圖,而架設前述網站,而意圖散布陳列、持有、散布附表一所示物品?
四、經查:
(一)檢察官認被告基於散布意圖而持有、陳列、散布附表一所示光碟,無非係以證人甲1之證述及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光碟為據。然證人甲1於偵訊中證述:本案係於搜索時,與警方一同前去,當時被告本來要出來接我們,但後來又說有事要去忙,是被告的媽媽與我們接觸的等語(見偵卷第108頁反面),惟本案係於100 年4 月7 日執行搜索,有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1頁),而被告於100 年4 月4 日自金門出境,迄100 年7 月10日始復由高雄入境一情,有卷附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列印資料可參(見院卷一第12頁),是本案執行搜索時,被告顯已不在境內,證人甲1於偵訊證述:當時被告本來要出來接我們云云,顯與前述入出境資料相違,其證述內容是否可信,誠屬可疑。
(二)證人甲1雖於本院審理中改稱:我有去過被告位於飛機路的住處1 次,是為了配合保智大隊去蒐證等語(見院一卷第58頁反面),然經本院提示本案聲請搜索時檢附之蒐證照片(見本院100 年度聲搜字第544 號卷第24頁)予證人甲1指認時,證人甲1復證述:這是我在99年認識被告時拍攝的,我到被告住處買光碟那一次,因為微型攝影機檔案毀損,所以沒有採證畫面留存等語(見院一卷第58頁反面、第59頁正面),是證人甲1曾至被告位於飛機路的住處向被告購買光碟一節,僅有證人即檢舉人甲1之證述。又證人甲1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被告係將住處內光碟以塑膠籃放置等語(見院一卷第58頁反面),雖與卷附搜索現場照片(見警卷第93頁)所示相符,然證人甲1既於距離案發時間較近之偵查中具結後證述:本案搜索時,有與警方一同前去被告住處,自難排除證人甲1係因搜索時亦在現場,始得悉現場狀況之可能,尚難僅憑搜索現場照片與證人甲1所述情形相符,作為證人甲1確有於搜索前,自被告處購得盜版光碟之補強證據。
(三)證人甲1雖於偵訊中證述:被告有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3 支門號可以聯絡,我有回撥過,就是被告接聽的,後來被告有傳簡訊說要結束大出清,是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的,時間是100 年4 月底至5 月間,並當庭操作行動電話查詢,但表示無法顯示日期等語(見偵卷第108 頁反面)。然被告於100 年4 月4 日至同年7 月10日間均不在境內,是否可能於100年4 月底至5 月間,傳送簡訊予甲1表示要結束營業大出清,已非無疑。又證人甲1既於偵訊中當庭操作行動電話查詢,並表示無法顯示日期,則卷附顯示由被告於100 年3 月26日、同年月29日、同年4 月1 日傳送之簡訊內容(見警卷第90、91頁)是否確係由證人甲1提供一情,亦屬可疑。另前述簡訊畫面所顯示由被告傳送之訊息,係因該接收簡訊之行動電話,將傳送該訊息之門號持用人設定為被告姓名,既無從得悉傳送該簡訊之電話號碼為何,自難憑此遽認前述簡訊確係由被告傳送。
(四)觀諸前述搜索現場照片,員警搜索扣得之光碟係與其他雜物一同存放,而與一般販售之展示方式,多會進行分類展示之擺設方式顯不相同,且被告曾於99年6 月20日於高雄市三民區中華路與十全路口之跳蚤市場內擺攤販售盜版光碟,遭員警搜索扣得盜版光碟,該案搜索地點僅有高雄市三民區中華路與十全路口之跳蚤市場內靠近中華路之鐵皮屋,而未包含被告住處一情,有智慧財產法院100 年度刑上智易字第63號案件之警卷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稽,參以證人崔艾蓉於警詢中證述:扣案光碟是被告以前跟人家買的,這些東西放很久沒有再賣了,老人家也無法處理等語(見警卷第2 頁),是自難排除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光碟係被告於前案時已購得,因存放於住處始未遭查獲,且被告已無再就附表所示光碟從事販售之散布行為之可能。
(五)觀諸卷附扣案物品照片所示(見偵卷第48至66頁),經扣案之光碟,除極少數(見偵卷第49、61頁)有黏貼印有前述網站網址及門號0000000000號之標籤外,多數均未黏貼標籤,衡諸常情,若被告確有架設前述網站陳列、販售盜版光碟,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從事販售盜版光碟,且有於販售之盜版光碟黏貼印有網站網址及聯絡門號標籤之行為,當會大量印製印有網站網址及聯絡門號之標籤,並於光碟上黏貼標籤,以求達到廣告宣傳之目的。又依卷附前述網站列印資料(見警卷第87、88頁),該網站陳列之盜版光碟種類,與被告住處搜索扣得亦甚有出入,是依搜索現場扣得之光碟絕大多數均未黏貼標籤,及自被告住處搜索扣得之盜版光碟種類與前述網站陳列之光碟種類甚有出入等情形,自難排除所扣得貼有前述標籤之光碟,亦係由被告自前述網站購入之可能,是被告是否確有架設前述網站陳列、販售,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從事販售盜版光碟行為一節,誠非無疑。
(六)前述網站網址來源IP為122.195.142.18為中國大陸ISP 業者所釋出,因非我國司法管轄所及,故無法調閱其IP上線正確位置一情,有卷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101 年9 月9 日保二(一)【二】警創字第1010006386號函可佐(見院一卷第31頁);又證人甲1雖於審理中證述:前述網站是被告在大陸架設等語(見院一卷第59頁正面)並於偵訊中證述:前述網站是被告在100年年初時,跟我說在大陸架設的等語(見偵卷第108 頁反面);另依前述網站列印資料,前述網站應係於99年12月間設立,並於100 年1 月、2 月、3 月、4 月,分別按月更新相關資訊(見警卷第87、88頁)。然被告於99年9 月29日至100 年4 月4 日間均無出境之紀錄,是被告有無可能於99年12月間,至大陸地區架設前述網站,並於99年12月至100 年4 月間按月更新網站資料,復於100 年年初時告知證人甲1架設網站情節等節,均屬可疑。
(七)卷附偵查報告(見影聲搜卷第3 、4 頁)雖有與檢舉人與被告交易過程有關之記載,惟該偵查報告所附蒐證照片,並非被告住處蒐證所得一情,業經證人甲1證述在卷,是該偵查報告檢附之蒐證照片既已存有以與本案無關之蒐證照片,作為聲請本案搜索票之瑕疵,自難再以其作為被告犯行之補強證據。
(八)綜上,依檢察官所舉證人甲1之證述,本身存有前述顯與客觀卷證資料不符之瑕疵,且無足為補強其證述被告確有架設前述網站及使用前述門號販售附表一所示盜版光碟之犯行,自難認定被告係基於散布意圖而持有附表一所示光碟,並有陳列、散布之行為,而有被訴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 項前段、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之犯行。
陸、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使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光碟名稱 │片數│著作財產權人 │ ├──┼──────────┼──┼─────────┤ │1 │青蜂俠 │2 │得利公司 │ ├──┼──────────┼──┤ │ │2 │納尼亞傳奇3:黎明行 │1 │ │ │ │者號 │ │ │ ├──┼──────────┼──┤ │ │3 │全面啟動(盜夢空間) │2 │ │ ├──┼──────────┼──┤ │ │4 │波西傑克森:神火之賊│2 │ │ │ │ │ │ │ ├──┼──────────┼──┤ │ │5 │哈利波特2:消失的密 │1 │ │ │ │室 │ │ │ ├──┼──────────┼──┤ │ │6 │哈利波特:火盃的考驗│1 │ │ │ │ │ │ │ ├──┼──────────┼──┤ │ │7 │哈利波特6:混血王子 │3 │ │ │ │的背叛 │ │ │ ├──┼──────────┼──┤ │ │8 │哈利波特5:鳳凰會的 │1 │ │ │ │密令 │ │ │ ├──┼──────────┼──┤ │ │9 │哈利波特:阿茲卡班的│1 │ │ │ │逃犯 │ │ │ ├──┼──────────┼──┤ │ │10 │哈利波特:神秘的魔法│1 │ │ │ │石 │ │ │ ├──┼──────────┼──┤ │ │11 │馴龍高手 │2 │ │ ├──┼──────────┼──┤ │ │12 │超世紀封神榜(諸神之│2 │ │ │ │戰) │ │ │ ├──┼──────────┼──┤ │ │13 │神鬼奇航2:加勒比海 │1 │ │ │ │盜(加勒比海盜2) │ │ │ ├──┼──────────┼──┤ │ │14 │神鬼奇航:鬼盜船魔咒│1 │ │ │ │(加勒比海盜) │ │ │ ├──┼──────────┼──┤ │ │15 │變型金剛 │1 │ │ ├──┼──────────┼──┤ │ │16 │恐懼的總和(惊天核网│1 │ │ │ │) │ │ │ ├──┼──────────┼──┤ │ │17 │忍者刺客 │1 │ │ ├──┼──────────┼──┤ │ │18 │空中監獄 │1 │ │ ├──┼──────────┼──┤ │ │19 │享受吧!一個人的旅行│1 │ │ ├──┼──────────┼──┤ │ │20 │天龍特攻隊 │1 │ │ ├──┼──────────┼──┤ │ │21 │X戰警2(X戰警2-聯盟 │1 │ │ │ │) │ │ │ ├──┼──────────┼──┤ │ │22 │波斯王子-時之刃 │1 │ │ ├──┼──────────┼──┤ │ │23 │血鑽石 │1 │ │ ├──┼──────────┼──┤ │ │24 │孟漢那及麥莉立體演唱│1 │ │ │ │會 │ │ │ ├──┼──────────┼──┤ │ │25 │命中注定多個你 │1 │ │ ├──┼──────────┼──┼─────────┤ │26 │莎拉布萊曼 │9 │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 ├──┼──────────┼──┤份有限公司 │ │27 │原子貓組合 │5 │ │ ├──┼──────────┼──┤ │ │28 │羅志祥 │2 │ │ ├──┼──────────┼──┼─────────┤ │29 │C甲RPENTERS │7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 ├──┼──────────┼──┤限公司 │ │30 │BON JOVI │9 │ │ ├──┼──────────┼──┤ │ │31 │L甲DY G甲G甲 │3 │ │ ├──┼──────────┼──┤ │ │32 │JUSTIN BIEBER │6 │ │ ├──┼──────────┼──┤ │ │33 │WONDER GIRLS │4 │ │ ├──┼──────────┼──┤ │ │34 │賈斯汀 │1 │ │ ├──┼──────────┼──┤ │ │35 │凱瑟琳 詹金斯 │1 │ │ ├──┼──────────┼──┤ │ │36 │蘇打綠 │1 │ │ ├──┼──────────┼──┤ │ │37 │蔡琴(不悔;不了情)│7 │ │ ├──┼──────────┼──┼─────────┤ │38 │海利 │15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39 │幸田未來 │3 │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 │ ├──────────┼──┤司 │ │ │濱崎步 │1 │ │ │ ├──────────┼──┤ │ │ │SUPER JUNIOR │16 │ │ │ ├──────────┼──┤ │ │ │少女時代 │9 │ │ ├──┼──────────┼──┼─────────┤ │40 │LINKIN P甲RK │1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 ├──┼──────────┼──┤限公司 │ │41 │費玉清 │1 │ │ ├──┼──────────┼──┤ │ │42 │老鷹合唱團 │3 │ │ ├──┼──────────┼──┼─────────┤ │43 │SHE │3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44 │碧昂絲 │7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 ├──┼──────────┼──┤份有限公司 │ │45 │JULIET甲 VENEG甲S │21 │ │ ├──┼──────────┼──┤ │ │46 │空中補給合唱團 │5 │ │ ├──┼──────────┼──┤ │ │47 │珍妮佛羅培茲 │14 │ │ ├──┼──────────┼──┤ │ │48 │麥克傑克森 │12 │ │ ├──┼──────────┼──┤ │ │49 │席琳狄翁 │20 │ │ ├──┼──────────┼──┤ │ │50 │亞當蘭伯特 │1 │ │ ├──┼──────────┼──┤ │ │51 │噴火戰機 │1 │ │ ├──┴──────────┴──┴─────────┤ │合計:220 片 │ └──────────────────────────┘ 附表二:未據告訴部分 ┌──┬───────────┬──┐ │編號│音樂光碟名稱 │片數│ ├──┼───────────┼──┤ │1 │久石讓 │18 │ ├──┼───────────┼──┤ │2 │粉紅女郎 │9 │ ├──┼───────────┼──┤ │3 │奧斯卡83屆頒獎典禮 │1 │ ├──┼───────────┼──┤ │4 │班尼斯 熱火之夜 │5 │ ├──┼───────────┼──┤ │5 │安德魯洛伊 │2 │ ├──┼───────────┼──┤ │6 │李茂山經典作品 │2 │ ├──┼───────────┼──┤ │7 │戴維福斯特 │10 │ ├──┼───────────┼──┤ │8 │C-ute演唱會 │1 │ ├──┼───────────┼──┤ │9 │凱爾特女子合唱團 │4 │ ├──┼───────────┼──┤ │10 │大河之舞 │5 │ ├──┼───────────┼──┤ │11 │喜多郎 │5 │ ├──┼───────────┼──┤ │12 │李孝利 │1 │ ├──┼───────────┼──┤ │13 │薩米黑格07聖路易演唱會│1 │ │ │ │ │ ├──┼───────────┼──┤ │14 │拉丁舞燃燒舞池 │1 │ ├──┼───────────┼──┤ │15 │投機者樂隊 │2 │ ├──┼───────────┼──┤ │16 │韓國超讚女子組合 │2 │ ├──┼───────────┼──┤ │17 │太楊馬戲團 │37 │ ├──┼───────────┼──┤ │18 │張震嶽(我想要的感覺)│6 │ ├──┼───────────┼──┤ │19 │天童芳美 │6 │ ├──┼───────────┼──┤ │20 │劉家昌(往事只能回味)│13 │ ├──┼───────────┼──┤ │21 │江蕙(初登場) │1 │ ├──┼───────────┼──┤ │22 │鄭源(包容) │7 │ ├──┼───────────┼──┤ │23 │雅尼(Y甲NNI) │41 │ ├──┴───────────┴──┤ │合計:180 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