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1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紀璋陳紀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訴字第213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志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287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文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王志賢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王志賢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復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5年6月23日停止戒治出所。復於上開戒治完畢後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①98年度審簡字第60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詎不知警惕,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8 月19日上午7 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起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5 年8 月21日19時40分許,在高雄市新興區青年路與復興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發現其為毒品列管人口,復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5 5 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二)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②99年度審訴字第1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確定;③99年度審訴字第1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3 罪)、4 月(3罪)確定;④99年度審簡字第2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⑤99年度審訴字第25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確定。嗣犯罪事實要旨所示①及②所示部分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下稱甲案);③至⑤所示部分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案經接續執行,於103 年10月24日假釋出監,至104 年7 月2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陳紀璋

  書記官 李柏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法 官 陳紀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13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