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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4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朱世璋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訴字第41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家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5556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程珮涵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劉家宏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劉家宏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04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4 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8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詎不知警惕,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11月2日20時許,在其高雄市○○區○○○巷00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後,旋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11月4 日18時20分許,因警偵辦毒品案件,前往林聰賢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執行搜索,發現劉家宏在場,復經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方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4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1 罪)、以99年度審訴字第2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第2 罪),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3罪),嗣第1至3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5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指揮書執畢日期101 年12月28日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審訴卷第12至17頁),不因接續執行另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嗣104年3月19日假釋出監,復經撤銷假釋而影響前開第1至3罪之徒刑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屬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

刑事第十庭

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朱世璋

  書記官 陳秋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413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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