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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1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11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怡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2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怡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怡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凌晨3 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7 樓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凌晨5 時5 分許,在高雄市前金區民生路與文武街口,因形跡可疑,而為警盤查,其於員警尚未發覺犯罪前,主動取出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45公克)及上開玻璃球吸食器1 支,交由員警扣案,並供承上開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另經採尿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怡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尿液送驗編號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尿液檢驗報告。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新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

㈣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玻璃球吸食器1 支。

三、追訴條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9年度聲勒字第1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99年5 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再犯施用毒品,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63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再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30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1 年6 月8 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施用毒品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既已再犯施用毒品,本次即非屬「初犯」或與「5 年後再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追訴處罰。

四、所犯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刑之加重、減輕:

㈠被告於受上開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為警盤查時,於員警尚未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取交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玻璃球吸食器1 支予員警扣案,並供承上開犯行,有警詢筆錄、新興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自強路派出所刑事案件報告單在卷為憑,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同時有前述累犯加重、自首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六、量刑:爰以行為人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戒毒意志不堅,一再違犯,應入監矯治;兼衡其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於社會治安雖具危險性,然未直接危害他人,主觀惡性及危害相對較輕,又施用毒品者因身癮、心癮而生依賴,宜視為病患而非罪犯處遇,側重治療與矯治,以協助其戒癮而更生,並參酌其自述教育程度高中肄業、經濟狀況勉持,及其犯罪動機、犯罪時因受毒癮刺激、犯罪手段、情節、違反義務之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

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45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支,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八、適用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2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11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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