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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8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8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宛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5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宛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宛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9年7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於觀勒後之5年內之99年7月15日,再犯施用毒品罪,經本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詎其仍不知戒絕,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7月5日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7月6日17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陳宛玲於員警尚未發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前,坦承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經員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宛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2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7分隊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各1份存卷可查,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證相符,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又被告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7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於釋放出所後5年內之99年7月15日,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查,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已有再犯施用毒品之情事,揆諸最高法院95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定意旨,雖本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距初犯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已逾5年,仍應依法論罪科刑。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故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42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前案),於103年10月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雖於前案確定日(102年6月14日)前之10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金上訴字第5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確定(下稱後案),前、後案嗣雖有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可能,惟參諸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仍無礙上開前案業已執行完畢之認定,而有累犯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另被告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時,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惟於員警或其他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前,被告即坦認採尿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警詢筆錄在卷可參,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述累犯部分,先加而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後,仍不知反省毒品對自身之危害並戒絕之,竟再次施用毒品,可見其無戒毒之決心,實有不該;暨其動機、手段、及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前科品行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815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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