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陳昕政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定執行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僅有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可以聲請該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不得逕行向法院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件受刑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然聲請人另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特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