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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洪毓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于寶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于寶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寶文因犯毒品等罪,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書附表雖記載附表編號1 至6 各罪判決確定時(即附表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民國104 年4 月7 日,然觀之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顯示上開附表編號1 至6 各罪判決確定時間有「104 年4 月7 日」及「104 年4 月17日」之不同記載,則本案定執行刑之基準時點即「判決確定前」自應先予釐清(此亦影響附表編號12、13、16等罪得否與其他各罪合併定刑)。經本院調取上開附表編號1 至6 各罪確定判決(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2301、2380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49 號)刑案卷宗後,可知受刑人曾於104 年3 月6 日審理時當庭以言詞陳明接受文書送達處所為「高雄市○○區○○○路00巷0 ○0 號3 樓」,嗣該案於當日辯論終結,受刑人亦未再陳明其他接受文書送達處所,有該日審判筆錄及上開訴訟卷宗在卷可稽,參照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 項之規定及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7752號函之意旨,自應以向受刑人陳明之送達地址送達之時計算判決確定時間。上開判決嗣於104 年3 月27日寄存送達於受刑人陳明之地址,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以此加計寄存送達之10日生效期間後,上開判決之上訴期間係至104 年4 月16日屆滿,易言之,前開判決即係於104 年4 月17日確定在案,是以附表編號1 至6 各罪之判決確定時間應為104 年4 月17日,聲請書附表所載之確定時間應予更正,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各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刑,並於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另如附表編號1 至6 、10至16等罪所示之確定判決雖認受刑人構成「累犯」,惟據以認受刑人已執行完畢之該有期徒刑,嗣已遭撤銷假釋確定並執行殘刑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6 、10至16罪是否構成累犯恐有疑義,惟各該確定判決目前仍有既判力,本院自當依檢察官之聲請審理,至嗣後若相關確定判決經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後如何處理,乃另一問題),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4 至6 」、「7 、8 」、「10至13」、「14至16」、「17至20」、「21、22」等罪,各曾有如附表備註欄所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惟檢察官既經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自可更定該等罪責之應執行刑。又上開各罪雖分屬「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 至6 、14至16、21、22)、「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9 )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其餘編號),然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 項但書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各罪刑期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而不得重於上開附表各該編號之罪曾定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9 之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5年11月)。本案聲請經核符合規定,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至6 、14至16、21、22之罪原雖係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確定判決宣告刑期未逾有期徒刑6 月,本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其餘編號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自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7 月12日            │103 年9 月16日凌晨0 時45分│103 年10月7 日18時56分為警│
│                │                          │為警採尿時回溯至72小時內某│採尿時回溯至72小時內某時許│
│                │                          │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
├────────┼─────────────┴─────────────┴─────────────┤
│ 偵  查  案  號 │高雄地檢(下同)103 年度毒偵字第3132、4132號、偵字第24523、27753 號               │
├───┬────┼─────────────────────────────────────────┤
│      │法    院│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2301、2380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49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 年3 月20日                                                                    │
├───┼────┼─────────────────────────────────────────┤
│      │法    院│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2301、2380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49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4 年4 月17日                                                                    │
├───┴────┼─────────────────────────────────────────┤
│備            註│104 年度執字第6082號,編號1 至3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7 月12日            │103 年9 月16日凌晨0 時45分│103 年10月7日             │
│                │                          │為警採尿時回溯至96小時內某│                          │
│                │                          │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
├────────┼─────────────┴─────────────┴─────────────┤
│ 偵  查  案  號 │同編號1 至3                                                                       │
├───┬────┼─────────────────────────────────────────┤
│      │法    院│同編號1 至3                                                                       │
│最  後├────┼─────────────────────────────────────────┤
│      │案    號│同編號1 至3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同編號1 至3                                                                       │
├───┼────┼─────────────────────────────────────────┤
│      │法    院│同編號1 至3                                                                       │
│確  定├────┼─────────────────────────────────────────┤
│      │案    號│同編號1 至3                                                                       │
│判  決├────┼─────────────────────────────────────────┤
│      │確定日期│同編號1 至3                                                                       │
├───┴────┼─────────────────────────────────────────┤
│備            註│104 年度執字第6083號,編號4 至6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8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3 月27日            │102 年5 月30日            │102 年3 月26日            │
├────────┼─────────────┴─────────────┴─────────────┤
│ 偵  查  案  號 │102 年度偵字第21842 號、偵緝字第1921號                                            │
├───┬────┼─────────────────────────────────────────┤
│      │法    院│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53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 年4 月22日                                                                    │
├───┼────┼─────────────────────────────────────────┤
│      │法    院│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535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4 年7 月3 日                                                                    │
├───┴────┼───────────────────────────┬─────────────┤
│備            註│104 年度執字第9863號,編號7 、8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4 年度執字第9864號      │
│                │4 月                                                  │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2 月9 日11時45分為警│104 年3 月2 日10時5 分為警│104 年4 月13日            │
│                │採尿時回溯至72小時內某時許│採尿時回溯至72小時內某時許│                          │
│                │(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                          │
├────────┼─────────────┴─────────────┴─────────────┤
│ 偵  查  案  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965、1790、2165 、2463號                                          │
├───┬────┼─────────────────────────────────────────┤
│      │法    院│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712、1144、126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 年9 月18日                                                                    │
├───┼────┼─────────────────────────────────────────┤
│      │法    院│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712、1144、1261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4 年9 月18日                                                                    │
├───┴────┼─────────────────────────────────────────┤
│備            註│104 年度執字第15058 號,編號10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4 月14日            │104 年2 月9 日            │104 年3 月2 日10時5 分為警│
│                │                          │                          │採尿時回溯至96小時內某時許│
│                │                          │                          │(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
├────────┼─────────────┴─────────────┴─────────────┤
│ 偵  查  案  號 │同編號10至12                                                                      │
├───┬────┼─────────────────────────────────────────┤
│      │法    院│同編號10至12                                                                      │
│最  後├────┼─────────────────────────────────────────┤
│      │案    號│同編號10至12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同編號10至12                                                                      │
├───┼────┼─────────────────────────────────────────┤
│      │法    院│同編號10至12                                                                      │
│確  定├────┼─────────────────────────────────────────┤
│      │案    號│同編號10至12                                                                      │
│判  決├────┼─────────────────────────────────────────┤
│      │確定日期│同編號10至12                                                                      │
├───┴────┼─────────────┬───────────────────────────┤
│備            註│同編號10至12              │104 年度執字第15059 號,編號14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
│                │                          │月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年9 月          │有期徒刑3 年10月          │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4 月14日            │103 年10月24日            │103 年10月25日            │
├────────┼─────────────┼─────────────┴─────────────┤
│ 偵  查  案  號 │同編號10至12              │104 年度偵字第155 號、毒偵字第364、539號              │
├───┬────┼─────────────┼───────────────────────────┤
│      │法    院│同編號10至12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同編號10至12              │104 年度訴字第180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同編號10至12              │104 年11月20日                                        │
├───┼────┼─────────────┼───────────────────────────┤
│      │法    院│同編號10至12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同編號10至12              │104 年度訴字第180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同編號10至12              │104 年12月15日                                        │
├───┴────┼─────────────┼───────────────────────────┤
│備            註│同編號14、15              │105 年度執字第891 號,編號17至2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2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9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
│                │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1月9 日      │103 年11月14日      │103 年12月9 日至同年│103 年12月10日      │
│                │                    │                    │月10日              │                    │
├────────┼──────────┴──────────┴──────────┴──────────┤
│ 偵  查  案  號 │同編號17、18                                                                          │
├───┬────┼───────────────────────────────────────────┤
│      │法    院│同編號17、18                                                                          │
│最  後├────┼───────────────────────────────────────────┤
│      │案    號│同編號17、18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同編號17、18                                                                          │
├───┼────┼───────────────────────────────────────────┤
│      │法    院│同編號17、18                                                                          │
│確  定├────┼───────────────────────────────────────────┤
│      │案    號│同編號17、18                                                                          │
│判  決├────┼───────────────────────────────────────────┤
│      │確定日期│同編號17、18                                                                          │
├───┴────┼─────────────────────┬─────────────────────┤
│備            註│同編號17、18                              │105 年度執字第892 號,編號21、22曾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7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0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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