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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慧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髮飾品拾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慧芳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凱蒂貓髮飾品12件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依前述違反商標法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4417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髮飾品12件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警卷第46頁)在卷可稽,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楊智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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