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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楊書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智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智源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105年2月18日提出之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亦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書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
│  │      │              │          │          │          │          │期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9月   │104年4月19│本院104年 │104年8月28│本院104年 │104年8月28│
│  │害防制│              │日        │度審訴字第│日        │度審訴字第│日        │
│  │條例  │              │          │1156號    │          │1156號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5月, │104年4月19│本院104年 │104年8月28│本院104年 │104年8月28│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日        │度審訴字第│日        │度審訴字第│日        │
│  │條例  │新臺幣1,000元 │          │1156號    │          │1156號    │          │
│  │      │折算1日       │          │          │          │          │          │
├─┼───┼───────┼─────┼─────┼─────┼─────┼─────┤
│3 │毒品危│有期徒刑9月   │104年5月27│本院104年 │104年10月 │本院104年 │104年10月 │
│  │害防制│              │日        │度審訴字第│16日      │度審訴字第│16日      │
│  │條例  │              │          │1449號    │          │1149號    │          │
├─┼───┴───────┴─────┴─────┴─────┴─────┴─────┤
│備│                                                                                  │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86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