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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384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384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杜利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785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9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杜利賢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應補充為「杜利賢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第1行「晚間6時20分許」更正為「18時15分許」、第3行「台29線道」應更正為「台29縣道」、末段補充查獲過程為「嗣杜利賢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犯行前,主動向前來現場處理之警員自首並願接受裁判,而查悉上情。」,並增列「被告杜利賢於本院之自白(審交易卷第32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紙(審交易卷第22頁)」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杜利賢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被告以一過失行為,同時致告訴人鄭○○及張○○2人受傷,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處。被告在犯罪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以前,主動向承辦員警坦承肇事,自首而願接受裁判一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警卷第21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酌減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本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維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詎被告竟於上開路段貿然超速行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肇致本件交通事故,使告訴人2人受有前揭傷害,傷勢非輕,所為誠應非難。復衡酌被告稱有意與告訴人2人和解,然經告訴人鄭○○表示不願調解等語,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份在卷可憑(審交易卷第21頁);另與告訴人張○○部分,就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而未能達成合意,此有本院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調解結果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憑(審交易卷第42、43頁),迄未能為賠償、填補告訴人2人所受損害。並斟酌告訴人2人所受傷勢、告訴人張○○亦與有車輛故障未豎立故障標誌之過失,及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自述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7858號
    被      告  杜利賢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利賢於民國105 年12月5 日晚間6 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台29線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
    經台29線道電桿Q2603AA33 號前時,應注意駕駛汽車時,行
    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且應注意車前狀況及
    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
    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適前方有鄭○○駕駛之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用
    大貨車與張○○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因交通
    事故而停置在該處,而張○○亦疏未注意在其駕駛之車輛後
    方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杜利賢竟疏未注意,以超越該路段速
    限60公里之時速70、80公里速度,自外側車道欲轉入內側車
    道時,未及注意前方處於靜止狀態張○○駕駛之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小客車,而自後方追撞該車,致使留置在原交通
    事故現場之鄭○○受有外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頭部外傷硬
    腦膜下出血、顱骨骨折、顏面骨骨折及臉部撕裂傷之傷害,
    張○○則受有左側近端脛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側近端脛
    骨粉碎性骨折、急性腎衰竭合併橫紋肌溶解症、右腓神經損
    傷、左側小腿內側及右膝膕窩皮膚缺損之傷害。
二、案經鄭○○、張○○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本
    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項
┌───┬───────────────┬─────────────────┐
│編  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項            │
├───┼───────────────┼─────────────────┤
│  一  │被告杜利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1.其駕車行經事故現場時,有人突然從│
│      │                              │  兩台靜止的車中間跳出來到外側車道│
│      │                              │  ,故向左閃避,閃避不及而自後方撞│
│      │                              │  及張○○駕駛因交通事故而停置在該│
│      │                              │  地之自小客車車尾                │
│      │                              │2.張○○未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
├───┼───────────────┼─────────────────┤
│  二  │證人即告訴人鄭○○於警詢及偵查│1.其駕駛之大貨車被張○○追撞後下車│
│      │中具結後之證述                │  查看,沒多久就彈出去,不清楚如何│
│      │                              │  被撞                            │
│      │                              │2.本次事故發生前並無逆向行駛到對向│
│      │                              │  車道之車輛                      │
├───┼───────────────┼─────────────────┤
│  三  │證人即告訴人張○○於警詢及偵查│1.其與鄭○○駕駛之大貨車發生交通事│
│      │中具結後之證述                │  故後,沒有豎立車輛故障號誌      │
│      │                              │2.與鄭○○發生交通事故後約過5 分鐘│
│      │                              │  ,其站立在二車之間時,突然遭被告│
│      │                              │  自後方追撞                      │
│      │                              │3.本次事故發生前並無逆向行駛到對向│
│      │                              │  車道之車輛                      │
├───┼───────────────┼─────────────────┤
│  四  │證人即鄭○○搭載之乘客程志宏於│1.張○○與鄭○○發生交通事故後,雙│
│      │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      │  方下車協商解決,被告突然從後方追│
│      │                              │  撞靜止的車輛                    │
│      │                              │2.本次事故發生前並無逆向行駛到對向│
│      │                              │  車道之車輛                      │
├───┼───────────────┼─────────────────┤
│  五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1.事故發生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
│      │各1份                         │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
│      │                              │  好,汽車駕駛人駕車時無不能注意之│
│      │                              │  情事                            │
│      │                              │2.該路段速限60公里                │
├───┼───────────────┼─────────────────┤
│  六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1.被告駕車沿台29線道行駛,時速約70│
│      │話記錄表(杜利賢部分)1 份、杜│  、80公里                        │
│      │利賢現場談話記錄錄音光碟1 片、│2.被告駕車行駛至事故現場,欲從外側│
│      │本署檢察官勘驗記錄1份         │  車道向左切入內側車道時,煞車不及│
│      │                              │  而追撞張○○停置在該地之自小客車│
├───┼───────────────┼─────────────────┤
│  七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 份及現場照│1.車禍事故現場狀況及車損狀況      │
│      │片27張                        │2.張○○駕駛之車牌號碼000 -00號自│
│      │                              │  小客車之車尾及被告駕駛之車牌號碼│
│      │                              │  3608-XD號自小客車車頭嚴重毀損,│
│      │                              │  可推論被告駕車速度過快          │
├───┼───────────────┼─────────────────┤
│  八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鄭○○受有外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頭│
│      │院105 年12月15日出具之診字第82│部外傷硬腦膜下出血、顱骨骨折、顏面│
│      │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1份    │骨骨折及臉部撕裂傷之傷害          │
├───┼───────────────┼─────────────────┤
│  九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張○○受有左側近端脛骨開放性粉碎性│
│      │院106 年1 月13日出具之診字第82│骨折、右側近端脛骨粉碎性骨折、急性│
│      │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1 份   │腎衰竭合併橫紋肌溶解症、右腓神經損│
│      │                              │傷、左側小腿內側及右膝膕窩皮膚缺損│
│      │                              │之傷害                            │
├───┼───────────────┼─────────────────┤
│  十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被告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
│      │定委員會106 年8 月17日出具之鑑│張○○車輛故障未豎立故障標誌為肇事│
│      │定意見書1份                   │次因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姚崇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384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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