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淑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1630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5年度簡字第508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淑娟與告訴人陳瑞琴前有債務糾紛,於民國105年2月25日22時22分許,至高雄市○○區○○街000號陳瑞琴租屋處找陳瑞琴,因懷疑陳瑞琴故意不應門,竟基於侵入住宅、毀損之犯意,持磚塊打破上址大門玻璃,足生損害於陳瑞琴。未經陳瑞琴同意,無故侵入上址住宅,並在屋內觀看電視。因認被告此部分分別涉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嫌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08條、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瑞琴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