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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4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李蕙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44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勝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39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勝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鄭勝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15時1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用火燒烤後,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警於106 年9 月11日14時30分許,因另案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搜索時,適鄭勝文在場,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被告於偵查中雖供稱:伊忘記施用毒品之時間、地點等語,然依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改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7年12月31日管檢字第0970013096號函釋指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約有施用劑量之70%在24小時內經尿液排出,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為1 至5 日(即120 小時)」。又被告於106 年9 月11日15時10分許經採尿送驗,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 )為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 質譜儀法(GC/MS )進行確認檢驗,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中安非他命檢出濃度達2,460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更高達15,040 ng/ml,此有毒品案件尿液送驗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9 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為憑(見警卷第6頁、第8 頁),足證被告於採尿前120 小時內某時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且本件被告於106 年9 月1 日至106 年9 月11日間並無出入境紀錄等情,有出入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1紙在卷可稽,可認被告係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不詳地點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2042號、104 年度簡字第56號、104 年度簡字第10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1 月、3 月,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0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甲案);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583號、104 年度簡字第29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6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下稱乙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1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下稱丙案),甲、乙、丙案接續執行(另接續執行拘役),於105 年12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6 年4 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禁絕毒品之法令,仍再違犯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漠視國家法制,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施用毒品損害自身健康,雖有治安顧慮,但尚未直接侵害他人,危害相對較輕,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46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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