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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3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5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淑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1630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5年度簡字第508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淑娟與告訴人陳瑞琴前有債務糾紛,於民國105年2月25日22時22分許,至高雄市○○區○○街000號陳瑞琴租屋處找陳瑞琴,因懷疑陳瑞琴故意不應門,竟基於侵入住宅、毀損之犯意,持磚塊打破上址大門玻璃,足生損害於陳瑞琴。未經陳瑞琴同意,無故侵入上址住宅,並在屋內觀看電視。因認被告此部分分別涉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嫌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08條、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瑞琴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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