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0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威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偵字第16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威任因其友人黃宸緯與劉家榮發生行車糾紛,其明知如持刀與劉家榮理論及拉扯,劉家榮可能遭其手上所持之刀械劃傷,竟仍基於傷害之未必故意,持其所有之麵包刀1把,於民國107年7月8日4時30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與福德二路口之統一超商前,與劉家榮理論及拉扯,致該麵包刀劃及劉家榮之右手,劉家榮因此受有右手中指開放性傷口約3公分併皮瓣缺損、右手食指撕裂傷約3公分、右手肘擦傷之傷害。嗣經警據報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獲上情,認被告陳威任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家榮與被告陳威任於108年1月4日和解(本院108年審附民字第12號),告訴人劉家榮於108年5月17日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蓉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