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9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黃政忠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審易字第219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紘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3542 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5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孟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蘇紘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貳拾壹點柒伍肆公克)、含有愷他命香菸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蘇紘毅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7 月6 日某時許至同年7 月7 日某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四維路某夜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小白」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35,000元購買愷他命1 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7 年7 月12日17時50分許,因蘇紘毅另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0 號2 樓居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29.5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21.754公克)、含有愷他命之香菸(自上開購入之愷他命取出些許捲製而成)1支,及與本件無關之K 盤1 個、SD卡1 個、手機2 支、現金68,000元,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情形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黃政忠

  書記官 洪光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9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