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原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受刑人之請求,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751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朱原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原陞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爰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等事實,有如附表所示案號之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6 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爰經受刑人之請求(受刑人聲請書參照),依前揭法律規定,將上開6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編│罪名│ 宣告刑 │ (民國) ├─────┬─────┼─────┬─────┤ │號│ │ │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 │ │ │ │ │ │ (民國) │ │ (民國) │ ├─┼──┼──────┼─────┼─────┼─────┼─────┼─────┤ │一│毒品│有期徒刑捌月│106年1月17│臺灣高雄地│106年8月29│臺灣高雄地│106年9月27│ │ │危害│ │日 │方法院107 │日 │方法院107 │日 │ │ │防制│ │ │年度審訴字│ │年度審訴字│ │ │ │條例│ │ │第787號 │ │第787號 │ │ ├─┼──┼──────┼─────┼─────┼─────┼─────┼─────┤ │二│毒品│有期徒刑肆月│106年1月17│臺灣高雄地│106年8月29│臺灣高雄地│106年9月27│ │ │危害│,如易科罰金│日 │方法院107 │日 │方法院107 │日 │ │ │防制│,以新臺幣壹│ │年度審訴字│ │年度審訴字│ │ │ │條例│仟元折算壹日│ │第787號 │ │第787號 │ │ │ │ │ │ │ │ │ │ │ ├─┼──┼──────┼─────┼─────┼─────┼─────┼─────┤ │三│毒品│有期徒刑陸月│106年3月20│臺灣高雄地│106年11月 │臺灣高雄地│106年11月 │ │ │危害│,如易科罰金│日 │方法院106 │2日 │方法院106 │02日 │ │ │防制│,以新臺幣壹│ │年度審訴字│ │年度審訴字│ │ │ │條例│仟元折算壹日│ │第1130號 │ │第1130號 │ │ │ │ │ │ │ │ │ │ │ ├─┼──┼──────┼─────┼─────┼─────┼─────┼─────┤ │四│毒品│有期徒刑貳月│106年3月20│臺灣高雄地│106年11月 │臺灣高雄地│106年11月 │ │ │危害│,如易科罰金│日 │方法院106 │2日 │方法院106 │2日 │ │ │防制│,以新臺幣壹│ │年度審訴字│ │年度審訴字│ │ │ │條例│仟元折算壹日│ │第1130號 │ │第1130號 │ │ │ │ │ │ │ │ │ │ │ ├─┼──┼──────┼─────┼─────┼─────┼─────┼─────┤ │五│詐欺│有期徒刑壹年│106年2月15│臺灣高雄地│107年1月30│臺灣高雄地│107年2月22│ │ │ │肆月 │日 │方法院106 │日 │方法院106 │日 │ │ │ │ │ │年度審訴字│ │年度審訴字│ │ │ │ │ │ │第1687號 │ │第1687號 │ │ ├─┼──┼──────┼─────┼─────┼─────┼─────┼─────┤ │六│詐欺│有期徒刑壹年│106年2月16│臺灣高雄地│107年1月30│臺灣高雄地│107年2月22│ │ │ │肆月 │日 │方法院106 │日 │方法院106 │日 │ │ │ │ │ │年度審訴字│ │年度審訴字│ │ │ │ │ │ │第1687號 │ │第1687號 │ │ ├─┼──┴──────┴─────┴─────┴─────┴─────┴─────┤ │備│㈠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宣告刑,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32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註│ 年4 月確定。 │ │ │㈡附表編號五至六所示之宣告刑,經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68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2 年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