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0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魏家傑
- 選任辯護人
- 盧俊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3899 號、第155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魏家傑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共陸罪,各諭知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主文欄所示之罪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事實
一、魏家傑明知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 )、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MMA);及同條例規定為第三級毒品之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Methylone)、5-甲氧基-N- 甲基-N- 異丙基色胺、芬納西泮(Phenazepam)、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均係依法列管之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猶基於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2 月前某時,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群組內,以帳號暱稱「QOO 」公開張貼其有販賣菸酒,需要者可洽詢等販售毒品暗語,使有接觸毒品經驗之附表一所示少年曾O 福、黃O 剛、周O 緯等人見該貼文意會後,分別以私訊方式與魏家傑聯繫並達成毒品交易合意。魏家傑復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駕駛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所示地點,按所示方式及價額,販賣摻有上揭毒品之咖啡包或愷他命予附表一所示之少年曾O 福、黃O剛、周O 緯等人。嗣經警於106 年7 月27日16時30分許,持搜索票對魏家傑上開自用小客車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摻有上揭毒品之咖啡包共39包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及少年警察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判斷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各項傳聞證據,雖係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然均經當事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27頁、第51頁反面),復審酌該等證據方法作成時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前開規定俱有證據能力。又所引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魏家傑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警一卷第1 頁至第2 頁反面、警二卷第1 頁至第8頁、偵一卷第5 頁至第6 頁、第30頁至第31頁、本院卷第25頁、第51頁),核與證人曾O 福於警詢及偵查中、黃O 剛、周O 緯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警一卷第38頁至第40頁、第43頁至第44頁、第70頁至第77頁、警二卷第16頁至第21頁、偵二卷第10頁至第11頁),並有本院106 年聲搜字第945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06 年7 月2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10月16日鑑定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參(警一卷第3 頁至第7 頁、第9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21頁反面、第78頁至第90頁、警二卷第24頁至第27頁、偵一卷第19頁、第27頁至第28頁、本院卷第34頁至第35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又所謂販賣,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至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純度」謀取差額為利潤之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並無二致。且政府為杜絕毒品危害人民而再三宣導,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對於毒品之禁絕,應為民眾所熟悉,毒品更屬量微價高之物,依一般社會通念,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當無可能甘冒遭查獲之重大風險,取得毒品後仍按同一價量轉售之理,參以本件被告係透過網路上公開張貼訊息之打廣告方式招攬購毒者,與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各購毒者均非至親好友,又需駕駛自用車輛前往約定地點販售毒品,苟非有利可圖,殊無可能為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犯行,堪認被告前揭販賣毒品犯行,均係基於營利之意圖所為無訛。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罪名及罪數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3 至6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 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編號2所示,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持有各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 、3 至6 所示犯行,所販賣之毒品咖啡包內同時含有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至被告所犯上開6 罪間,時間、地點均有一定區隔,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之減輕事由
㈠偵審自白減刑部分按犯本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各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符合前揭偵審自白減輕規定鼓勵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以期節約司法資源之立法目的,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均予減輕其刑。
㈡供出毒品上游減刑部分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查被告於警詢時固曾提及毒品來源係綽號「阿倫」之人(警一卷第2 頁反面、警二卷第7 頁),然經警詢問「阿倫」之聯絡方式及相關資料,被告均稱:我不知道「阿倫」的年籍資料、交通工具及聯絡方式。我只知道他綽號叫「阿倫」,我沒有他的電話號碼,也沒有微信和LINE,我手機壞掉後就把手機丟掉了,所以沒有資料可以提供等語(警一卷第2 頁反面、本院卷第38頁反面),偵查單位因被告未提供毒品來源之具體資訊,無法進行後續偵辦追溯毒品來源,而未查獲「阿倫」其人等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107 年6 月14日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07 年6 月15日函暨所附警詢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7頁至第41頁),而與前述減刑規定之要件未符,被告自無此部分減刑事由之適用。
㈢另販毒者與購毒者係屬對向犯罪之結構,販毒者並非故意對購毒者犯罪,故成年人販賣毒品與兒童或少年,並不構成教唆、幫助或利用其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之情事(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2 、4 至6 所示犯行(少年曾O福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時間已滿18歲,惟因於編號1 、2 所示時間仍屬少年,本判決仍統一遮隱其姓名年籍資料),雖係販賣毒品予少年曾O 福、黃O 剛、周O 緯,尚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併予指明。
四、量刑依據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相關犯罪禁令甚嚴,且一般施用者為圖購買毒品解癮,往往不惜耗費鉅資以致散盡家財,非但可能連累親友,甚或鋌而走險實施各類犯罪,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風險甚鉅,猶圖一己私利,在「微信」群組公開張貼販賣毒品暗語之資訊,使意會該暗語之人,不論年齡大小、所處地域,均可進而以私訊方式向其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另依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自己不會施用毒品,因為朋友說又賣又用毒品,根本不會賺錢,我只想賺錢,不想吸毒,我也不會賣毒給身邊的朋友等語(警二卷第3 頁、偵一卷第6 頁),是被告亦相當明瞭施用毒品對己身及至親友人之生命、身體所生之嚴重戕害,仍因利益薰心,為本案犯行,所為助長毒品氾濫,其法益侵害情節難認輕微。惟念被告就被訴犯行始終坦承不諱,犯後態度非劣,並審酌其販賣毒品之數量、所得、犯罪動機、手段、素行、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59頁反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主文欄所示之罪刑及沒收。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取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比例原則等內部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查被告如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犯行,犯罪時間集中於106 年7月2 日至同年月5 日間,販賣對象分別係曾O 福(3 次)、黃O 剛、周O 緯(3 次),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爰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部分
㈠扣案毒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39所示毒品咖啡包,經送驗後,均含有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均含包裝袋,所含毒品成分及驗餘淨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一節,有上開鑑定書在卷可參,且為被告販賣毒品所餘,因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當於最後一次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故附表二編號1 至39所示毒品咖啡包,應隨同於被告最後一次販賣毒品犯行,即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該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同處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消耗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㈡未扣案犯罪所得: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販賣毒品對價新臺幣(下同)2,000 元、1,000 元、3,000 元、800 元、800 及700 元,雖均未扣案,然既經被告收取而為其所有,為避免被告坐享不法利得,應隨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所有並持以犯本案販賣毒品所用之行動電話1 支,本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規定宣告沒收,然本院審酌前述物品於本案實施搜索扣押時並未扣案,且因已壞掉而經被告丟棄一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警一卷第2 頁反面、本院卷第38頁反面),衡以販毒使用之行動電話常有頻繁更換之情形,而前開物品既屬經丟棄之舊品,再遭他人持以利用之可能性甚微,足認該物品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㈣末刑法第51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者,將原第9 款之沒收刪除,且於同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從而,就沒收已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本案自無庸在被告主文之應執行刑項下再次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宜穎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購毒者│販賣或轉讓毒品方式 │主文 │ ├──┼─────┼──────┼───┼────────────┼───────────────┤ │1 │106 年2 月│高雄市新興區│曾O 福│魏家傑於106 年2 月前某時│魏家傑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即│底某日半夜│新田路與文橫│ │,於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刑伍年拾月。 │ │起訴│ │路口附近 │ │群組內,以帳號暱稱「QOO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書附│ │ │ │」公開張貼其有販賣菸酒,│,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表編│ │ │ │需要者可洽詢之販售毒品暗│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號1 │ │ │ │語,有接觸毒品經驗之少年│ │ │) │ │ │ │曾O 福見該貼文會意後,即│ │ │ │ │ │ │以私訊方式與魏家傑聯繫並│ │ │ │ │ │ │達成毒品交易合意。魏家傑│ │ │ │ │ │ │旋駕駛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 │ │ │ │ │7173號自用小客車,於左列│ │ │ │ │ │ │時間,前往左列地點,交付│ │ │ │ │ │ │10包毒品咖啡包予曾O 福,│ │ │ │ │ │ │曾O 福則當場交付購毒價金│ │ │ │ │ │ │2,000 元予魏家傑。 │ │ ├──┼─────┼──────┼───┼────────────┼───────────────┤ │2 │106 年6 月│高雄市前鎮區│曾O 福│曾O 福於106 年6 月初某時│魏家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 │(即│初某日 │時代大道與中│ │,以「微信」私訊方式與魏│刑肆年陸月。 │ │起訴│ │山路口附近 │ │家傑聯繫,達成毒品交易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書附│ │ │ │意後,魏家傑即駕駛上開自│,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表編│ │ │ │用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前│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號3 │ │ │ │往左列地點,交付愷他命1 │ │ │) │ │ │ │包予曾O 福,曾O 福則當場│ │ │ │ │ │ │交付購毒價金1,000 元予魏│ │ │ │ │ │ │家傑。 │ │ ├──┼─────┼──────┼───┼────────────┼───────────────┤ │3 │106 年6 月│高雄市前鎮區│曾O 福│曾O 福於106 年6 月29日3 │魏家傑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即│29日3 時許│時代大道與中│ │時稍前某時,以「微信」私│刑陸年。 │ │起訴│ │山路口附近 │ │訊方式與魏家傑聯繫,達成│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書附│ │ │ │毒品交易合意後,魏家傑即│,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表編│ │ │ │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於左│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號2 │ │ │ │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交│ │ │) │ │ │ │付毒品咖啡包12包予曾O 福│ │ │ │ │ │ │,曾O 福則當場交付購毒價│ │ │ │ │ │ │金3,000 元予魏家傑。 │ │ ├──┼─────┼──────┼───┼────────────┼───────────────┤ │4 │106 年7 月│高雄市三民區│黃O 剛│周O 緯於106 年7 月2 日8 │魏家傑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即│2 日8時許 │科工館釣蝦場│周O 緯│時稍前某時,以「微信」私│刑伍年肆月。 │ │起訴│ │附近之統一超│ │訊方式與魏家傑聯繫,達成│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書附│ │商 │ │毒品交易合意後,魏家傑即│,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表編│ │ │ │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於左│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號4 │ │ │ │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周│ │ │) │ │ │ │O 緯亦駕駛機車附載黃O 剛│ │ │ │ │ │ │前往,並推由黃O 剛出面收│ │ │ │ │ │ │受魏家傑交付之毒品咖啡包│ │ │ │ │ │ │2 包,黃O 剛則當場交付購│ │ │ │ │ │ │毒價金800 元予魏家傑。 │ │ ├──┼─────┼──────┼───┼────────────┼───────────────┤ │5 │106 年7 月│高雄市鳳山區│黃O 剛│周O 緯於106 年7 月5 日4 │魏家傑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即│5 日4時許 │建國路三段與│周O 緯│時稍前某時,以「微信」私│刑伍年肆月。 │ │起訴│ │青年路口之統│ │訊方式與魏家傑聯繫,達成│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書附│ │一超商附近 │ │毒品交易合意後,魏家傑即│,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表編│ │ │ │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於左│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號5 │ │ │ │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周│ │ │) │ │ │ │O 緯亦駕駛機車附載黃O 剛│ │ │ │ │ │ │前往,並推由黃O 剛出面收│ │ │ │ │ │ │受魏家傑交付之毒品咖啡包│ │ │ │ │ │ │2 包,黃O 剛則當場交付購│ │ │ │ │ │ │毒價金800 元予魏家傑。 │ │ ├──┼─────┼──────┼───┼────────────┼───────────────┤ │6 │106 年7 月│高雄市苓雅區│黃O 剛│周O 緯於106 年7 月5 日8 │魏家傑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即│5 日8 時許│建國一路57號│周O 緯│時稍前某時,以「微信」私│刑伍年參月。 │ │起訴│ │歌德商旅門口│ │訊方式與魏家傑聯繫,達成│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39所示之毒│ │書附│ │ │ │毒品交易合意後,魏家傑即│品咖啡包均沒收銷燬;未扣案犯罪│ │表編│ │ │ │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於左│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號6 │ │ │ │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周│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O 緯亦駕駛機車附載黃O 剛│追徵其價額。 │ │ │ │ │ │前往,並推由黃O 剛出面收│ │ │ │ │ │ │受魏家傑交付之毒品咖啡包│ │ │ │ │ │ │2 包,黃O 剛則當場交付購│ │ │ │ │ │ │毒價金700 元予魏家傑。 │ │ └──┴─────┴──────┴───┴────────────┴───────────────┘ 附表二: ┌─┬─────┬──────────────────┬────────────────────────┐ │編│扣案物名稱│數量及重量 │所含成分 │ │號│ │ │ │ ├─┼─────┼──────────────────┼────────────────────────┤ │1 │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5 公克) │第二級毒品MMA 、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Methylone │ │ │ │ │、Phenazepam、5-甲氧基-N- 甲基-N- 異丙基色胺、3,│ │ │ │ │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 │ ├─┼─────┼──────────────────┼────────────────────────┤ │2 │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849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 │3 │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3.094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 │4 │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497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 │5 │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3.106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Methylone │ │ │ │ │ │ ├─┼─────┼──────────────────┼────────────────────────┤ │6 │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666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 │7 │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3.746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 │8 │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539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 │9 │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3.140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thylone │ ├─┼─────┼──────────────────┼────────────────────────┤ │10│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3.016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 │11│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843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Phenazepam│ ├─┼─────┼──────────────────┼────────────────────────┤ │12│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959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Phenazepam│ ├─┼─────┼──────────────────┼────────────────────────┤ │13│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3.871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Phenazepam│ ├─┼─────┼──────────────────┼────────────────────────┤ │14│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3.195公克) │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 │15│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553公克) │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Phenazepam│ ├─┼─────┼──────────────────┼────────────────────────┤ │16│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876公克) │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Phenazepam│ ├─┼─────┼──────────────────┼────────────────────────┤ │17│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3.074公克) │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Methylone │ │ │ │ │、Phenazepam │ ├─┼─────┼──────────────────┼────────────────────────┤ │18│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3 公克) │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Phenazepam│ ├─┼─────┼──────────────────┼────────────────────────┤ │19│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3.218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Phenazepam│ ├─┼─────┼──────────────────┼────────────────────────┤ │20│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726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Phenazepam│ ├─┼─────┼──────────────────┼────────────────────────┤ │21│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984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 │22│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511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 │23│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891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 │24│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3.045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 │25│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318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Methylone │ │ │ │ │、Phenazepam │ ├─┼─────┼──────────────────┼────────────────────────┤ │26│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3.184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 ├─┼─────┼──────────────────┼────────────────────────┤ │27│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501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Methylone │ ├─┼─────┼──────────────────┼────────────────────────┤ │28│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783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Methylone │ │ │ │ │、Phenazepam │ ├─┼─────┼──────────────────┼────────────────────────┤ │29│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4.447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Methylone │ │ │ │ │、Phenazepam │ ├─┼─────┼──────────────────┼────────────────────────┤ │30│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902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Methylone │ │ │ │ │、Phenazepam │ ├─┼─────┼──────────────────┼────────────────────────┤ │31│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3.515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Phenazepam│ ├─┼─────┼──────────────────┼────────────────────────┤ │32│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658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Methylone │ │ │ │ │、Phenazepam │ ├─┼─────┼──────────────────┼────────────────────────┤ │33│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621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Methylone │ │ │ │ │、Phenazepam │ ├─┼─────┼──────────────────┼────────────────────────┤ │34│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882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Methylone │ │ │ │ │、Phenazepam │ ├─┼─────┼──────────────────┼────────────────────────┤ │35│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3.209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Methylone │ │ │ │ │、Phenazepam │ ├─┼─────┼──────────────────┼────────────────────────┤ │36│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397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Methylone │ │ │ │ │、Phenazepam │ ├─┼─────┼──────────────────┼────────────────────────┤ │37│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753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Methylone │ │ │ │ │、Phenazepam │ ├─┼─────┼──────────────────┼────────────────────────┤ │38│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3.069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Methylone │ ├─┼─────┼──────────────────┼────────────────────────┤ │39│毒品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3.168 公克)│第二級毒品PMMA、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Methylone │ │ │ │ │、Phenazepam │ └─┴─────┴──────────────────┴────────────────────────┘ 〈卷證索引〉 ┌─┬────────────────────────────────┬───┐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673752600 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一卷│ ├─┼────────────────────────────────┼───┤ │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少年隊高市警少隊偵字第10670574400 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 ├─┼────────────────────────────────┼───┤ │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899號 │偵一卷│ ├─┼────────────────────────────────┼───┤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539號 │偵二卷│ ├─┼────────────────────────────────┼───┤ │5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1號 │本院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