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審易字第219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紘毅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3542 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5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孟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蘇紘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貳拾壹點柒伍肆公克)、含有愷他命香菸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蘇紘毅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7 月6 日某時許至同年7 月7 日某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四維路某夜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小白」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35,000元購買愷他命1 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7 年7 月12日17時50分許,因蘇紘毅另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0 號2 樓居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29.5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21.754公克)、含有愷他命之香菸(自上開購入之愷他命取出些許捲製而成)1支,及與本件無關之K 盤1 個、SD卡1 個、手機2 支、現金68,000元,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