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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70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英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7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欣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9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欣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吳欣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各係如該表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指定使用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且當時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未經該表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名稱及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再前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該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係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吳欣哲明知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其上所標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為未得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初某日,透過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0 元至700元不等之價格,向某網路賣家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後,自107年2月中旬某日起,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之國民市場攤位,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擬以每件100 元至2000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牟利。嗣員警於107年2月27日12時30分許,在上址攤位,當場查獲吳欣哲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並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商品及現金2000元,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並經鑑定確為侵害商標權商品,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暨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現場照片2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24份、商標註冊資料2份、商標詳表資料11份、鑑定報告書6份、鑑定證明書1 份、鑑定報告1份、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1份(見警卷第67 頁)、市值估價表1份(見警卷第69頁)、扣押物品照片6張(見偵卷第25、27、29頁)。

(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

(三)被告吳欣哲之自白。

三、查被告雖曾供稱:從107年2月中旬開始,總共賺了8000元至9000元,扣案的現金2000元是107年2月27日即被查獲當日的營業所得等語(見警卷第2頁背面、第3頁,偵卷第98頁背面),然遍查全卷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資料可茲佐證被告確實已售出且所販賣者亦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自難單憑被告之自白,遽認被告已有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既遂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107年2月中旬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未間斷,其主觀上出於一個犯意,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法律評價上應認屬包括的一行為,僅論以一罪。

四、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小利,竟意圖販賣而持有,並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此舉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被害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以填補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已積極與告訴人即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路威酩軒香水品牌公司、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如數給付和解金,實際填補損害等情,有和解契約書影本 5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刑事陳報(一)狀1份、刑事陳報狀1份暨所附和解書1份(見本院卷二第41至43、45、47、49、61、63、81至85頁)為憑,兼衡及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在於牟利、所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擬予銷售之價格、該真正商品之市價,再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及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上開被告之個人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均係本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至扣案現金2000元,因本件除被告的自白之外,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於為警查獲之107年2月27日12時30分許以前,已有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既遂之行為,從而尚不能認係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化妝水2件、口紅45件、粉餅3件,均無證據證明為侵害商標權商品乙情,有員警職務報告1 份(見偵卷第71頁)可參,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呂乾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及│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權人│
│    │圖樣      │或註冊號  │              │            │        │
├──┼─────┼─────┼───────┼──────┼────┤
│1   │DIOR商標及│00000000  │民國108年5月31│太陽眼鏡、香│法商克莉│
│    │圖樣      │          │日            │水、脂粉、彩│絲汀迪奧│
│    │          ├─────┼───────┤妝品、化妝品│香水股份│
│    │          │00000000  │109年4月30日  │等商品。    │有限公司│
│    ├─────┼─────┼───────┤            │、法商克│
│    │CD 商標及 │00000000  │112年9月30日  │            │麗絲汀迪│
│    │圖樣      ├─────┼───────┤            │奧高巧股│
│    │          │00000000  │114年7月15日  │            │份有限公│
│    ├─────┼─────┼───────┤            │司(聲請│
│    │MISS DIOR │00000000  │109年4月30日  │            │簡易判決│
│    │商標及圖樣│          │              │            │處刑書漏│
│    ├─────┼─────┼───────┤            │載,應予│
│    │DIOR ADDIC│00000000  │110年10月31日 │            │補充)  │
│    │T商標及圖 │          │              │            │        │
│    │樣        │          │              │            │        │
│    ├─────┼─────┼───────┤            │        │
│    │POISON商標│00000000  │113年2月15日  │            │        │
│    │及圖樣    │          │              │            │        │
│    ├─────┼─────┼───────┤            │        │
│    │J ADORE圖 │00000000  │114年10月31日 │            │        │
│    │樣及立體商│          │              │            │        │
│    │標(詳見聲│          │              │            │        │
│    │請簡易判決│          │              │            │        │
│    │處刑書附表│          │              │            │        │
│    │一編號1) │          │              │            │        │
├──┼─────┼─────┼───────┼──────┼────┤
│2   │GUCCI商標 │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手提袋、古龍│義大利商│
│    │及圖樣    ├─────┼───────┤水、眼鏡盒、│固喜歡固│
│    │          │00000000  │115年6月30日  │手提箱袋、旅│喜公司  │
│    │          ├─────┼───────┤行袋、眼鏡、│        │
│    │          │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鐘錶、香水(│        │
│    │          ├─────┼───────┤聲請簡易判決│        │
│    │          │00000000  │112年5月15日  │處刑書漏載,│        │
│    │          ├─────┼───────┤應予補充)等│        │
│    │          │00000000  │110年6月30日  │商品。      │        │
│    │          ├─────┼───────┤            │        │
│    │          │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            │        │
├──┼─────┼─────┼───────┼──────┼────┤
│3   │GIVENCHY商│00000000  │114年2月28日  │脂粉、化妝品│法商路威│
│    │標及圖樣  ├─────┼───────┤等商品。    │酩軒香水│
│    │          │00000000  │111年6月30日  │            │品牌公司│
├──┼─────┼─────┼───────┼──────┼────┤
│4   │YSL商標及 │00000000  │113年9月15日  │旅行袋、皮夾│法商伊芙│
│    │圖樣      ├─────┼───────┤、冠帽等商品│聖羅蘭公│
│    │          │00000000  │109年6月15日  │。          │司      │
├──┼─────┼─────┼───────┼──────┼────┤
│5   │CHANEL商標│00000000  │107年3月31日  │手鍊、耳環、│法商香奈│
│    │及圖樣    ├─────┼───────┤鐘錶、冠帽、│兒股份有│
│    │          │00000000  │107年4月30日  │眼鏡、眼鏡盒│限公司、│
│    │          ├─────┼───────┤、化妝品、香│瑞士商香│
│    │          │00000000  │107年3月31日  │水等商品。  │奈兒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00000000  │114年6月30日  │            │司(聲請│
│    │          ├─────┼───────┤            │簡易判決│
│    │          │00000000  │109年1月31日  │            │處刑書漏│
│    │          ├─────┼───────┤            │載,應予│
│    │          │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            │補充)  │
├──┼─────┼─────┼───────┼──────┼────┤
│6   │BVLGARI商 │00000000  │109年11月30日 │手鍊等商品。│義大利商│
│    │標及圖樣  │          │              │            │寶格麗股│
│    │          │          │              │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7   │Cartier商 │00000000  │111年12月31日 │手鍊等商品。│瑞士商卡│
│    │標及圖樣  │          │              │            │地亞國際│
│    │          │          │              │            │有限公司│
├──┼─────┼─────┼───────┼──────┼────┤
│8   │LOUIS VUIT│00000000  │108年4月30日  │背包、皮夾等│法商路易│
│    │TON 商標及├─────┼───────┤商品。      │威登馬爾│
│    │圖樣      │00000000  │114年5月15日  │            │悌耶公司│
│    │          ├─────┼───────┤            │        │
│    │          │00000000  │112年11月30日 │            │        │
│    │          ├─────┼───────┤            │        │
│    │          │00000000  │108年12月31日 │            │        │
│    │          ├─────┼───────┤            │        │
│    │          │00000000  │108年1月31日  │            │        │
│    │          ├─────┼───────┤            │        │
│    │          │00000000  │108年1月31日  │            │        │
│    │          ├─────┼───────┤            │        │
│    │          │00000000  │107年12月15日 │            │        │
│    │          ├─────┼───────┤            │        │
│    │          │00000000  │108年3月15日  │            │        │
│    │          ├─────┼───────┤            │        │
│    │          │00000000  │109年6月30日  │            │        │
│    │          ├─────┼───────┤            │        │
│    │          │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            │        │
│    │          ├─────┼───────┤            │        │
│    │          │00000000  │114年11月15日 │            │        │
├──┼─────┼─────┼───────┼──────┼────┤
│ 9  │MICHAEL KO│00000000  │115年5月15日  │肩背包等商品│瑞士商邁│
│    │RS商標及圖│          │              │。          │可科斯(│
│    │樣        │          │              │            │瑞士)國│
│    │          │          │              │            │際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  量│備          註│
├──┼────────┼───┼───────┤
│1   │仿DIOR商標香水  │31件  │商標權人法商克│
│    ├────────┼───┤莉絲汀迪奧香水│
│    │仿DIOR商標口紅  │16件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商克麗絲汀迪│
│    │仿DIOR商標粉餅  │4件   │奧高巧股份有限│
│    ├────────┼───┤公司(聲請簡易│
│    │仿DIOR商標眼鏡  │2件   │判決處刑書漏載│
│    │                │      │,應予補充)提│
│    │                │      │出告訴。      │
├──┼────────┼───┼───────┤
│2   │仿GUCCI商標香水 │1件   │商標權人義大利│
│    ├────────┼───┤商固喜歡固喜公│
│    │仿GUCCI商標背包 │7件   │司提出告訴。  │
│    ├────────┼───┤              │
│    │仿GUCCI商標眼鏡 │19件  │              │
│    │盒              │      │              │
│    ├────────┼───┤              │
│    │仿GUCCI商標眼鏡 │12件  │              │
│    ├────────┼───┤              │
│    │仿GUCCI商標手錶 │2件   │              │
├──┼────────┼───┼───────┤
│3   │仿GIVENCHY商標粉│3件   │商標權人法商路│
│    │餅              │      │威酩軒香水品牌│
│    │                │      │公司提出告訴。│
├──┼────────┼───┼───────┤
│4   │仿YSL商標皮夾   │7件   │商標權人法商伊│
│    ├────────┼───┤芙聖羅蘭公司提│
│    │仿YSL商標背包   │1件   │出告訴。      │
│    ├────────┼───┤              │
│    │仿YSL商標帽子   │2件   │              │
├──┼────────┼───┼───────┤
│5   │仿CHANEL商標耳環│49件  │商標權人法商香│
│    ├────────┼───┤奈兒股份有限公│
│    │仿CHANEL商標手環│1件   │司、瑞士商香奈│
│    ├────────┼───┤兒股份有限公司│
│    │仿CHANEL商標手錶│2件   │(聲請簡易判決│
│    ├────────┼───┤處刑書漏載,應│
│    │仿CHANEL商標眼鏡│7件   │予補充)提出告│
│    │盒              │      │訴。          │
│    ├────────┼───┤              │
│    │仿CHANEL商標眼鏡│5件   │              │
│    ├────────┼───┤              │
│    │仿CHANEL商標包包│4件   │              │
│    ├────────┼───┤              │
│    │仿CHANEL商標帽子│2件   │              │
│    ├────────┼───┤              │
│    │仿CHANEL商標睫毛│2件   │              │
│    │膏              │      │              │
│    ├────────┼───┤              │
│    │仿CHANEL商標乳霜│5件   │              │
│    ├────────┼───┤              │
│    │仿CHANEL商標粉底│4件   │              │
│    │液              │      │              │
│    ├────────┼───┤              │
│    │仿CHANEL商標粉餅│12件  │              │
│    ├────────┼───┤              │
│    │仿CHANEL商標口紅│29件  │              │
│    ├────────┼───┤              │
│    │仿CHANEL商標香水│81件  │              │
├──┼────────┼───┼───────┤
│6   │仿BVLGARI商標手 │2件   │商標權人義大利│
│    │環              │      │商寶格麗股份有│
│    │                │      │限公司提出告訴│
│    │                │      │。            │
├──┼────────┼───┼───────┤
│7   │仿Cartier商標手 │1件   │商標權人瑞士商│
│    │環              │      │卡地亞國際有限│
│    │                │      │公司提出告訴。│
├──┼────────┼───┼───────┤
│8   │仿LOUIS VUITTON │12件  │商標權人法商路│
│    │商標背包        │      │易威登馬爾悌耶│
│    ├────────┼───┤公司未提出告訴│
│    │仿LOUIS VUITTON │30件  │。            │
│    │商標皮夾        │      │              │
├──┼────────┼───┼───────┤
│9   │仿MICHAEL KORS商│3件   │商標權人瑞士商│
│    │標包包          │      │邁可科斯(瑞士│
│    │                │      │)國際公司提出│
│    │                │      │告訴。        │
└──┴────────┴───┴───────┘
附表三: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  量│備          註│
├──┼────────┼───┼───────┤
│1   │疑仿YSL商標化妝 │2件   │均無證據證明為│
│    │水              │      │侵害商標權商品│
├──┼────────┼───┤。            │
│2   │疑仿YSL商標口紅 │45件  │              │
├──┼────────┼───┤              │
│3   │疑仿YSL商標粉餅 │3件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7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