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名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1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名益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137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猶不思以己力合法獲取所需,恣意竊取告訴人之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竊得之物品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告訴人之損害已稍有減輕;兼衡被告竊取物品之價值共計新臺幣10,115元、徒手竊取之手段,自述因患有憂鬱症方為本件犯行,暨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被告有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共14件,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庸於本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即新臺幣1 萬5 千元
)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1330號
被 告 蔡名益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中埔鄉中正新邨12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名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
第137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
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 年11月27日17時45分許,
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家樂福愛河店地下1 樓賣場內
,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查獲後已由家樂福愛
河店員工具領),得手後均藏置在其藍色後背包內,未結帳
即由賣場1 樓之入口處走出去,隨即為賣場員工劉俊睿追上
攔下詢問,蔡名益承認有貨物未結帳,劉俊睿因而報警處理
。
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愛河分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名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劉俊睿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認領保管單、每日損失記錄表
(影本)各1份、照片2張在卷為憑,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蔡名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檢察官 洪 瑞 芬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價格(新臺幣) │
├──┼────────────┼────┼────────┤
│1 │曼秀抗痘UV潤色隔離霜 │6瓶 │1,200元 │
├──┼────────────┼────┼────────┤
│2 │曼秀抗痘凝膠 │4瓶 │ 672元 │
├──┼────────────┼────┼────────┤
│3 │YS香烤小塊香雞肉 │1袋 │ 167元 │
├──┼────────────┼────┼────────┤
│4 │DS02兩入濾心 │1個 │3,290元 │
├──┼────────────┼────┼────────┤
│5 │TANITA體脂計 │2個 │4,786元 │
├──┼────────────┼────┼────────┤
│ │ │ │合計10,11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