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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智訴字第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鄭詠仁詹尚晃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文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17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陳文彬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蘋果元素忠孝店」,許箔肯(另案有罪判決確定)係該店店長。被告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及文字,係美商蘋果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任何人未經美商蘋果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又明知附表二編號2 、3 、4 號所示之商品均非美商蘋果公司生產組裝,其上虛偽註記如附表二編號2、3 、4 號所示足以表示上開商品係美商蘋果公司生產組裝之文字,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且與許箔肯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104 年間某日起,在「蘋果元素忠孝店」陳列附表二所示仿冒前揭商標圖樣及虛偽標記之文字等商品,以每件新臺幣(下同)350 元至2500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人。

(二)被告與謝其峯(另案有罪判決確定)合夥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蘋果元素瑞豐店」,陳韻竹(另案有罪判決確定)係該店店員。被告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及文字,係美商蘋果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任何人未經美商蘋果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又明知附表三編號2號之商品非美商蘋果公司組裝生產,其上虛偽註記如附表三編號2號所示足以表示上開商品係美商蘋果公司生產組裝之文字,被告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且與謝其峯、陳韻竹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105年間某日起,在「蘋果元素瑞豐店」陳列附表三所示仿冒前揭商標圖樣及文字等商品,以每件500元至2500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人。嗣員警至「蘋果元素忠孝店」購買仿冒上開商標之插頭(電源轉接器)1件,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於106年2月8日14時30分許、同日14時54分許,持搜索票前往「蘋果元素忠孝店」及「蘋果元素瑞豐店」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二、三所示仿冒前揭商標圖樣及文字等商品,經送鑑定均屬仿冒品。因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與周綉澄共同合資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蘋果元素五甲店,其2 人均明知如附表四所示之商標圖樣,係蘋果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四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且現仍於專用期限內,如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蘋果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前揭商標之商品;其2 人復均明知周綉澄於104 年底某日,向「淘寶網」某不詳賣家,以每件20元至580 元不等之價格,購入有附表四所載商標圖樣之如附表五所示商品,均屬侵害蘋果公司商標專用權之物,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在上址蘋果元素五甲店內,陳列如附表五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以每個100 元至2000元不等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嗣員警於106 年2 月8 日14時40分許,持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920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於106 年8 月7 日以106 年度智簡字第42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 月,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於107 年6 月28日以106 年簡上字第8 號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前案),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上訴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又學理上所稱「集合犯」,於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前案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3 間店係於106 年2 月8 日同日遭警搜索查獲,犯罪時間相同,且遭查獲之「蘋果元素五甲店」、「蘋果元素忠孝店」、「蘋果元素瑞豐店」,3 間店均位在高雄市,店名相符,均冠以「蘋果元素」,3 間店內所陳列之商品亦均為仿冒蘋果公司商標之商品,商品內容亦有重疊(電池、背蓋、貼紙等),依社會通念,堪認被告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而為之,且被告所為之陳列犯行,既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縱有數地及多次販賣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從而,應認本案之犯罪事實與前案間應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則就此部分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本件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及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等語,然此部分與前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則揆諸前開說明,故本件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應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商標註冊證號│商標專用商品範圍          │
├──┼──────┼─────────────┤
│1   │00000000    │電池、電源轉接器、手機或其│
│    │            │他掌上移動型數位電子產品影│
│    │            │像顯示器、行動電話保護套、│
│    │            │貼紙等商品                │
├──┼──────┼─────────────┤
│2   │00000000    │電池組等商品              │
├──┼──────┼─────────────┤
│3   │00000000    │行動電話專用護套等商品    │
├──┼──────┼─────────────┤
│4   │00000000    │觸控螢幕等商品            │
└──┴──────┴─────────────┘
附表二:(蘋果元素忠孝店)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侵害之商標│虛偽標記之文字        │
│    │                    │      │註冊證號  │                      │
├──┼──────────┼───┼─────┼───────────┤
│1   │仿冒蘋果商標之插頭(│30件(│00000000  │                      │
│    │電源轉接器)        │含員警│          │                      │
│    │                    │蒐證購│          │                      │
│    │                    │買1 件│          │                      │
│    │                    │)    │          │                      │
├──┼──────────┼───┼─────┼───────────┤
│2   │仿冒蘋果商標之電池  │53件  │00000000  │美國苹果公司監制 3907 │
│    │                    │      │00000000  │                      │
├──┼──────────┼───┼─────┼───────────┤
│3   │仿冒蘋果商標之手機背│33件  │00000000  │Designed by Apple     │
│    │蓋                  │      │00000000  │California Assembled  │
│    │                    │      │          │in China 9246         │
├──┼──────────┼───┼─────┼───────────┤
│4   │仿冒蘋果商標之手機保│7件   │00000000  │Designed by Apple     │
│    │護貼                │      │00000000  │California Assembled  │
│    │                    │      │          │in China Model        │
│    │                    │      │          │A1588FCC ID:         │
│    │                    │      │          │BCG-E2818A IC:       │
│    │                    │      │          │579C-E2616A IMEI:    │
│    │                    │      │          │00000000000000 0000   │
└──┴──────────┴───┴─────┴───────────┘
附表三:(蘋果元素瑞豐店)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侵害之商標│虛偽標記之文字        │
│    │                    │      │註冊證號  │                      │
├──┼──────────┼───┼─────┼───────────┤
│1   │仿冒蘋果商標之手機觸│36件  │00000000  │                      │
│    │控螢幕面板          │      │00000000  │                      │
├──┼──────────┼───┼─────┼───────────┤
│2   │仿冒蘋果商標之電池  │66件  │00000000  │美國苹果公司監制      │
│    │                    │      │00000000  │                      │
└──┴──────────┴───┴─────┴───────────┘
附表四:前案商標資料
┌──────┬──────┬───────┬───────┬─────┐
│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之│
│            │            │              │              │商品類別及│
│            │            │              │              │名稱      │
├──────┼──────┼───────┼───────┼─────┤
│Apple圖樣   │美商蘋果公司│第00000000號  │112 年12月31日│第009類: │
│            │            │              │              │轉接器、行│
│            │            │              │              │動電話保護│
│            │            │              │              │套        │
│            │            │              │              │第016類: │
│            │            │              │              │貼紙      │
├──────┼──────┼───────┼───────┼─────┤
│iPhone圖樣  │美商蘋果公司│第00000000號  │107 年5 月15日│第0938類:│
│            │            │              │              │行動電話護│
│            │            │              │              │套、智慧手│
│            │            │              │              │機護套、行│
│            │            │              │              │動電話外殼│
│            │            │              │              │、手機外殼│
├──────┼──────┼───────┼───────┼─────┤
│蘋果字樣    │美商蘋果公司│第00000000號  │113 年1 月15日│第009 類:│
│            │            │              │              │電池組    │
└──────┴──────┴───────┴───────┴─────┘
附表五:前案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手機電池      │28個│
├───────┼──┤
│手機機身殼背蓋│18個│
├───────┼──┤
│手機背蓋保護殼│14個│
├───────┼──┤
│手機貼紙      │4個 │
├───────┼──┤
│手機電源轉接器│2個 │
├───────┼──┤
│合計          │66個│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智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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