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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鄭伊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國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019號),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564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203 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

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林國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且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者,如又重定其應執行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而違背法令。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89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雖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下稱前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有前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於前開裁定後,其中附表編號1 、2 ①②③、3 所示5 罪;附表編號16①②、17

①至④、18、19①②共計9 罪,分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均撤銷改判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非字第177 號107 年度台非字第11號判決書等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附表所示之案件,雖係聲請人就相同案件再次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因上揭之罪於合併定應執行刑後業經更定其刑,致前開裁定所為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核先敘明。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3 、4 、9 、13、19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2 、5-8 、10-12 、14-18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聲請狀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9 為施用毒品案件,其餘附表所示各罪則為竊盜、詐欺等財產犯罪,依前揭各罪犯罪時間、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末前述各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已均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竊盜    │有期徒刑│103.11.6    │高雄地院105 年度│105.3.28│最高法院107 年度│107.3.15  │
│  │        │10月    │            │審易字第267 、26│        │台非字第11號    │          │
├─┼────┼────┼──────┤8 、269 、312 號│        │                │          │
│2 │竊盜(共│有期徒刑│①103.11.5  │                │        │                │          │
│  │3罪)   │9 月    │②103.12.26 │                │        │                │          │
│  │        │        │③104.3.9   │                │        │                │          │
├─┼────┼────┼──────┤                │        │                │          │
│3 │竊盜    │有期徒刑│103.11.4    │                │        │                │          │
│  │        │6 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            │                │        │                │          │
│  │        │1 千元折│            │                │        │                │          │
│  │        │算1 日  │            │                │        │                │          │
├─┼────┼────┼──────┼────────┼────┼────────┼─────┤
│4 │詐欺    │有期徒刑│104.1.16    │高雄地院105 年度│105.5.5 │高雄地院105 年度│105.5.31  │
│  │        │4 月,如│            │審易字第640 號  │        │審易字第640 號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            │                │        │                │          │
│  │        │1 千元折│            │                │        │                │          │
│  │        │算1 日  │            │                │        │                │          │
├─┼────┼────┼──────┤                │        │                │          │
│5 │竊盜(共│有期徒刑│①103.9.3   │                │        │                │          │
│  │7罪)   │10月    │②103.9.28  │                │        │                │          │
│  │        │        │③103.10.8  │                │        │                │          │
│  │        │        │④103.11.24 │                │        │                │          │
│  │        │        │⑤103.12.1  │                │        │                │          │
│  │        │        │⑥104.1.11  │                │        │                │          │
│  │        │        │⑦104.7.31  │                │        │                │          │
├─┼────┼────┼──────┤                │        │                │          │
│6 │竊盜    │有期徒刑│104.1.16    │                │        │                │          │
│  │        │9 月    │            │                │        │                │          │
├─┼────┼────┼──────┤                │        │                │          │
│7 │竊盜(共│有期徒刑│①104.10.15 │                │        │                │          │
│  │2罪)   │8 月    │②104.12.1  │                │        │                │          │
├─┼────┼────┼──────┤                │        │                │          │
│8 │竊盜(共│有期徒刑│①104.9.20  │                │        │                │          │
│  │2罪)   │7 月    │②104.12.19 │                │        │                │          │
├─┼────┼────┼──────┼────────┼────┼────────┼─────┤
│9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4.12.22   │高雄地院105 年度│105.6.20│高雄地院105 年度│105.7.12  │
│  │防制條例│5 月,如│            │簡字第2579號    │        │簡字第2579號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            │                │        │                │          │
│  │        │1 千元折│            │                │        │                │          │
│  │        │算1 日  │            │                │        │                │          │
├─┼────┼────┼──────┼────────┼────┼────────┼─────┤
│10│竊盜(共│有期徒刑│①104.1初   │臺南地院105 年度│105.6.21│臺南高分院105 年│105.8.25  │
│  │4罪)   │1 年    │②104.1.12  │審易字第590 號  │        │度上易字第521 號│          │
│  │        │        │③104.1.14  │                │        │                │          │
│  │        │        │④104.6.23  │                │        │                │          │
├─┼────┼────┼──────┤                │        │                │          │
│11│竊盜(共│有期徒刑│①104.3.11  │                │        │                │          │
│  │2罪)   │10月    │②104.3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竊盜    │有期徒刑│104.7.8     │                │        │                │          │
│  │        │7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竊盜    │有期徒刑│104.3.11    │                │        │                │          │
│  │        │6 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            │                │        │                │          │
│  │        │1 千元折│            │                │        │                │          │
│  │        │算1 日  │            │                │        │                │          │
├─┼────┼────┼──────┼────────┼────┼────────┼─────┤
│14│竊盜    │有期徒刑│97.5.18     │高雄地院105 年度│105.9.19│高雄地院105 年度│105.11.17 │
│  │        │7 月    │            │審易字第1823號  │        │審易字第1823號  │          │
├─┼────┼────┼──────┤                │        │                │          │
│15│竊盜    │有期徒刑│97.6.3      │                │        │                │          │
│  │        │8 月    │            │                │        │                │          │
├─┼────┼────┼──────┤                │        ├────────┼─────┤
│16│竊盜(共│有期徒刑│①103.10.20 │                │        │最高法院106 年度│106.9.27  │
│  │2罪)   │10月    │②104.4.30  │                │        │台非字第177 號  │          │
│  │        │        │            │                │        │                │          │
├─┼────┼────┼──────┤                │        │                │          │
│17│竊盜(共│有期徒刑│①103.12.22 │                │        │                │          │
│  │4罪)   │8 月    │②103.12.24 │                │        │                │          │
│  │        │        │③104.1.9   │                │        │                │          │
│  │        │        │④104.3.11  │                │        │                │          │
├─┼────┼────┼──────┤                │        │                │          │
│18│竊盜    │有期徒刑│104.4.20    │                │        │                │          │
│  │        │7 月    │            │                │        │                │          │
├─┼────┼────┼──────┤                │        │                │          │
│19│竊盜(共│有期徒刑│①104.5.8   │                │        │                │          │
│  │2罪)   │6 月,如│②104.5.25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            │                │        │                │          │
│  │        │1 千元折│            │                │        │                │          │
│  │        │算1 日  │            │                │        │                │          │
├─┼────┴────┴──────┴────────┴────┴────────┴─────┤
│備│①非常上訴前:編號1 至8 曾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31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編號10至│
│註│  13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編號14至19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        │
│  │②非常上訴判決後:編號1 至2 曾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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