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9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堤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9年度偵字第14659號、109年度偵字第15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提領時間欄之日期應更正為「109年3月3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提領時間欄第2、3、4目之日期均誤載為「109年3月『3』日」,顯然有誤,然此錯誤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