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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翁碧玲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堤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共23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查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22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2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23所宣告有期徒刑1年1月之總和。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3各罪均係罪質相同之詐欺罪,且行為時間集中在民國109 年3月間,犯罪手法相類;暨考量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乃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1169、14659、155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94號 110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94號 110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2387號 2  有期徒刑 1年2月 109年3月28日       3  有期徒刑1年        4  有期徒刑1年2月        5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3月31日       6  有期徒刑1年        7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3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109年度偵字第3811、5358、6202、7052、8724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304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8、19、23號 110年1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304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8、19、23號 110年3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1654號 8  有期徒刑1年3月        9  有期徒刑1年5月        10  有期徒刑1年3月        11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3月24日       12  有期徒刑1年2月        13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3月25日       14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3月28日       15  有期徒刑1年3月        16  有期徒刑1年2月        17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3月30日       18  有期徒刑1年1月        19  有期徒刑1年3月        20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3月30日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110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179號 110年5月31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179號 110年7月14日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762號 21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07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210號 110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210號 110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869號 22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0370、10017、98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93號 110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93號 111年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執字第1307號(編號1至22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 23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3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079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168號 111年8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168號 111年9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執字第449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0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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