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堤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堤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堤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9等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6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可就附表所示之罪更定應執行刑,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4年8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業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6年3月)。準此,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共22罪),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至109年3月31日間,再兼衡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詳執行卷),並斟酌受刑人為84年次,日後尚有賦歸社會之需,及權衡數罪併罰所生之邊際效應與痛苦程度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加重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3月23日 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94號 110年1月19日 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94號 110年2月24日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87號 2 同上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③有期徒刑1年2月 ①109年3月28日 ②109年3月28日 ③109年3月3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同上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 ①109年3月28日 ②109年3月3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同上 有期徒刑1年5月 109年3月18日 橋頭地院109年度訴字第304號、金訴字第18、19、23號 110年1月6日 橋頭地院109年度訴字第304號、金訴字第18、19、23號 110年3月22日 橋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54號 5 同上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③有期徒刑1年3月 ④有期徒刑1年3月 ⑤有期徒刑1年3月 ①109年3月18日 ②109年3月18日 ③109年3月24日 ④109年3月28日 ⑤109年3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同上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③有期徒刑1年2月 ①109年3月24日 ②109年3月28日 ③109年3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同上 ①有期徒刑1年1月 ②有期徒刑1年1月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④有期徒刑1年1月 ①109年3月18日 ②109年3月25日 ③109年3月28日 ④109年3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同上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3月30日 屏東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79號 110年5月31日 屏東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79號 110年7月14日 屏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62號 9 同上 同上 同上 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0號 110年9月30日 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0號 110年11月3日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69號 10 同上 有期徒刑1年1月 同上 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3號 110年12月30日 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3號 111年2月9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07號 編號1至9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6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高雄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