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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467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李爭春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祥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1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祥宏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至4行補充為「基於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侮辱及公然侮辱之犯意」,第5至6行「(所涉公然侮辱罪嫌未據告訴)」更正為「,足以貶損公務員執法之公信與尊嚴,及王學甫等人之社會人格…」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羅祥宏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先後以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言詞辱罵警員王學甫等人,係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侵害相同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乃屬接續犯。再按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僅論以一侮辱公務員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至聲請意旨雖漏未斟酌被告對告訴人王學甫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惟此部分業據王學甫提出告訴(見警卷第3頁),且與被告前揭犯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僅因細故即率爾以輕蔑之言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行為影響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及侵害公務員之人格尊嚴,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及其犯罪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整體情節、前科素行,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 條第1 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221號
  被   告 羅祥宏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祥宏於民國111年4月16日23時2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
    00號「玫瑰園小吃部」,明知在場警員王學甫等人正在執行
    臨檢勤務,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仍基於對依法執行
    職務公務員侮辱之犯意,當場對警員王學甫等人辱稱:「幹
    你娘警察仔」、「幹你娘你北有身分證」等語(所涉公然侮
    辱罪嫌未據告訴),為警當場逮捕。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祥宏於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警
    員職務報告、現場檢查紀錄表、譯文各1份、現場照片3張等
    在卷足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0條之當場侮辱公務員罪嫌。
    被告同時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即警員王學甫等人辱罵之行為
    ,係侵害單一國家法益,且基於同一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
    密切接近之時、地稱「幹你娘警察仔」、「幹你娘你北有身
    分證」等語,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  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67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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