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政信
(現於法務部○○○○○○○○○○○ 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政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另受刑人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聲請就本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乙份在卷可按。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之附表編號1至7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裁定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是本件所定之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各次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6年9月,並以各宣告刑中最長期者為下限(即3年10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之罪質固屬接近,且均施用及持有同級毒品,但施用及持有毒品之犯罪期間仍橫跨民國106年2月至同年7月間,且除4次施用及1次持有毒品外,犯罪情節更提升至販賣及轉讓,行為愈發嚴重,且販賣與轉讓之對象不同,販賣未遂之毒品重量高達半台(約18.75公克);轉讓之禁藥重量亦有半錢(約1.9公克),均造成毒品擴散,對所保護法益之侵害程度非輕。更另犯罪質相異之加重竊盜罪,侵害個人法益,對社會秩序之危害程度已較單純施用毒品更高。受刑人先前復有多次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經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之紀錄,有其前科紀錄在卷,卻仍未能記取教訓並自我約束,又犯附表所示各罪,自有較高度之矯正必要性,故衡以受刑人之行為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等綜合判斷,併參酌受刑人未於高雄地檢署提供之調查表中就應如何定執行刑表示意見之情,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至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僅屬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附予敘明。
四、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若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故本裁定附表編號1至5部分,雖原均得易科罰金,惟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表亦不再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記載。另聲請書附表編號8之犯罪日期有誤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政信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8日9時1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6年5月15日 106年6月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040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631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21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新北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3428號 106年度簡字第6177號 106年度簡字第4142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30日 106年12月4日 107年6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新北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3428號 106年度簡字第6177號 106年度簡字第41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1月14日 107年1月5日 107年6月26日 備 註 編號1至7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2日 106年7月23日 106年10月3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218號等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080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4142號 107年度簡字第169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544號 判決日期 107年6月1日 107年5月23日 107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4142號 107年度簡字第169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5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6月26日 107年6月12日 107年7月24日 備 註 編號1至7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214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8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91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6日 110年12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90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5日 111年1月12日 備 註 編號1至7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