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3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建賢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606號、第24506號、第25584號、第25887號、111年度偵字第152號、第386號、第151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094號、第9067號【併辦甲】、111年度偵字第10317號【併辦乙】、111年度偵字第11673號【併辦丙】、111年度偵字第1530號、第1791號、第3131號、第4046號、第4162號、第4470號、第4646號、第5124號、第6161號、第6172號、第6963號、第6964號、第8482號、第9498號、第9512號、第9940號【併辦丁】、111年度偵字第1892號【併辦戊】),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子○○可預見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恐嚇取財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作為詐欺集團遂行詐欺、恐嚇取財犯罪之人頭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仍基於縱他人以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或恐嚇取財及洗錢等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恐嚇取財及幫助洗錢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26日在社群臉書Facebook網站「偏門收入工作」社團中瀏覽兼職廣告後,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林怡婷」之詐欺集團成員議定以每個帳戶每10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出租帳戶,即依指示綁定約定帳戶,並於110年5月27日下午3時27分,傳送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台新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資料予「林怡婷」,而容任「林怡婷」及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恐嚇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並因此獲得出租2帳戶共計15,000元之報酬。嗣該「林怡婷」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基於詐欺取財、恐嚇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詐欺及恐嚇取財手法,向附表編號1至編號44所示壬○○等人施用詐術及向附表編號45所示楊証宇恐嚇取財,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或心生畏懼,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匯款及存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子○○附表所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嗣因壬○○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壬○○等人訴由各該警察局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
甲、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均經被告子○○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98至99頁),本院揆諸前開法條規定,並審酌各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認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聯繫後依指示辦理約定帳戶,並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出租予「林怡婷」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恐嚇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被告當時找兼職工作,對方說是線上博奕,被告因而相信並出租帳戶,同受詐騙,並無幫助詐欺、幫助恐嚇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主觀犯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前開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其於110年5月26日在社群臉書Facebook網站「偏門收入工作」社團中瀏覽兼職廣告後,即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林怡婷」之詐欺集團成員議定以每個帳戶每10日5,000元之代價出租帳戶,遂依指示綁定約定帳戶,並於110年5月27日下午3時27分,傳送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資料予「林怡婷」,並因此獲得出租2帳戶共計15,000元之報酬。嗣該「林怡婷」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基於詐欺取財、恐嚇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詐欺及恐嚇取財手法,向附表編號1至編號44所示壬○○等人施用詐術及向附表編號45所示楊証宇恐嚇取財,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或心生畏懼,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匯款及存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附表所示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之事實,業據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壬○○、甲○○、乙○○、寅○○、丑○○、戊○○、己○○、丁○○、黃金湶、陳巧綸、余欣樺、楊雅惠、黃士宸、徐士文、蔡念堯、賴玉玲、廖妤家、吳宜珊、劉祖佑、林慶銘、謝慶隆、莊閔鈜、盧德瑋、林哲盛、王思晴、張靜文、陳冠瑋、徐熒志、謝易軒、劉醇立、呂興國、盧雅慧、郭林清、張弘瑋、羅雅琴、梁勝富、廖佳薇、李尚倫、曹珮婕、陳姿吟、林月霞、許麗君、蕭幃仍、黃盈霖、楊証宇於警詢指訴明確(警一卷第103至105頁、警二卷第15至18頁、警三卷第19至23頁、警四卷第9至12頁、警五卷第39至41頁、警六卷第5至8頁、第45至49頁、警七卷第19至25頁、併辦甲警一卷第51至52頁、第87至91頁、併辦甲警二卷第3至13頁、併辦乙警卷第4至10頁、併辦丙警卷第53至55頁、併辦丁警一卷第86至89頁、併辦丁警二卷第37至48頁、併辦丁警三卷第53至54頁、併辦丁警四卷第7至8頁、併辦丁警五卷第63至65頁、併辦丁警六卷第5至13頁、併辦丁警七卷第63至66頁、第85至89頁、第95至98頁、第111至117頁、第121至124頁、第149至153頁、第205至209頁、第229至233頁、第249至261頁、第317至319頁、第365至368頁、第397至399頁、第407至411頁、第431至434頁、併辦丁警八卷第11至13頁、併辦丁警九卷第47至49頁、併辦丁警十卷第5至7頁、併辦丁警十一卷第1至3頁、併辦丁警十二卷第5至7頁、併辦丁警十三卷第5至7頁、併辦丁警十四卷第115至151頁、併辦丁警十五卷第5至23頁、併辦丁警十六卷第73至75頁、第135至140頁、第217至220頁、併辦戊偵卷第19至20頁),並有附表編號1告訴人壬○○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155頁、第119至121頁)、附表編號2告訴人甲○○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19頁)、甲○○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警二卷第21至27頁)、附表編號3告訴人乙○○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165至167頁)、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警三卷第171至186頁)、附表編號4告訴人寅○○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第59至63頁)、附表編號5告訴人丑○○之帳戶帳號資料1份(警五卷第57頁)、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五卷第60頁)、丑○○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警五卷第59頁)、附表編號6告訴人戊○○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六卷第11頁)、投資平臺「MAXTC」app介面及交易明細擷圖、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12至17頁)、附表編號7告訴人己○○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份(警六卷第87頁、第89頁、第93頁)、「GTC澤匯國際」app介面及交易明細擷圖、己○○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95至183頁)、附表編號8告訴人丁○○之臺灣土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1份(警七卷第131至141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警七卷第145至147頁)、投資平臺「玖富普惠」網路介面及交易明細擷圖、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161至175頁)、附表編號9告訴人黃金湶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甲警一卷第64頁)、附表編號10告訴人陳巧綸使用之投資平臺「FXTM」之網路介面及交易明細擷圖1份(併辦甲警一卷第103至113頁)、附表編號11告訴人余欣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甲警二卷第52頁)、余欣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甲警二卷第23至47頁)、附表編號12告訴人楊雅惠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列印資料1份(併辦乙警卷第37頁)、使用之投資平臺「樂信財富」之網頁介面及交易明細擷圖、客服對話紀錄1份(併辦乙警卷第38至62頁)、附表編號13告訴人黃士宸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併辦丙警卷第89頁)、附表編號14告訴人徐士文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一卷第91頁)、投資平臺「富達外匯」之網路介面及客服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一卷第92至94頁)、附表編號15告訴人蔡念堯之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3張(併辦丁警二卷第55至57頁、第63頁)、蔡念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二卷第67至75頁)、附表編號16告訴人賴玉玲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1份(併辦丁警三卷第57至59頁)、賴玉玲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三卷第65至66頁)、附表編號17告訴人廖妤家之被詐騙匯款明細彙整表1份(併辦丁警四卷第5至6頁)、廖妤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Gwan Daai」個人頁面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四卷第33至131頁)、附表編號18告訴人吳宜珊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2張(併辦丁警五卷第75頁)、吳宜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使用之投資平臺「bscoinvip.com」網路介面及交易明細擷圖1份(併辦丁警五卷第81至105頁)、附表編號19告訴人劉祖佑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六卷第107頁)、劉祖佑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使用之投資平臺「LCG資本」網路介面擷圖1份(併辦丁警六卷第85至99頁)、附表編號20林慶銘之警員職務報告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83頁)、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67至71頁、第76至78頁、第81頁)、林慶銘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使用之投資平臺「BTXPROCOM」app介面及交易明細擷圖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73至80頁)、附表編號21告訴人謝慶隆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91至93頁)、附表編號22告訴人莊閔鈜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99頁)、莊閔鈜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105至109頁)、附表編號23告訴人盧德瑋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119頁)、附表編號24告訴人林哲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125頁)、林哲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投資平臺「FXTRADING」之網路介面及交易明細擷圖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127至148頁)、附表編號25告訴人王思晴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155至157頁)、王思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161至203頁)、附表編號26告訴人張靜文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211至215頁)、張靜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213至226頁)、附表編號27告訴人陳冠瑋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235頁)、陳冠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239至247頁)、附表編號28被害人徐熒志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275頁)、徐熒志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使用投資平臺「興海國際交易所」之網路介面及交易明細擷圖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281至315頁)、附表編號29告訴人謝易軒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335頁)、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353至355頁)、謝易軒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329至349頁)、附表編號30告訴人劉醇立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369頁)、劉醇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375至396頁)、附表編號31告訴人呂興國之聯邦銀行匯款回條聯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405頁)、呂興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403至405頁)、使用之投資平臺「FXTRADING」帳號申請審核通過之電子郵件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402頁)、附表編號32告訴人盧雅慧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413頁)、盧鈞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使用之投資平臺「yzuo.dx986.cn」網頁介面及交易明細擷圖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423至429頁)、附表編號33告訴人郭林清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455頁)、郭林清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七卷第435至453頁)、附表編號34告訴人張弘瑋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1份(併辦丁警八卷第69頁、第77至79頁)、張弘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八卷第87至94頁)、附表編號35告訴人羅雅琴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併辦丁警九卷第74頁)、羅雅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九卷第81至121頁)、附表編號36告訴人梁勝富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併辦丁警十卷第67頁)、梁勝富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十卷第81頁)、附表編號37告訴人廖佳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併辦丁警十一卷第25至26頁、第28頁)、廖佳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十一卷第4至14頁)、附表編號38告訴人李尚倫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十二卷第10頁)、使用之投資平臺「富達外匯」網頁介面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十二卷第9至10頁)、附表編號39告訴人曹珮婕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十三卷第10至11頁)、曹珮婕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十三卷第13至18頁)、附表編號40被害人陳姿吟之手寫轉帳明細、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1份(併辦丁警十四卷第123頁、第132頁)、使用之投資平臺「FXTM」網頁介面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十四卷第125至129頁)、附表編號41告訴人林月霞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兆豐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1份(併辦丁警十五卷第77頁、第69頁、第73頁)、林月霞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使用之投資平臺「GKFX」之網頁界面及交易明細擷圖1份(併辦丁警十五卷第83至87頁)、附表編號42告訴人許麗君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1份(併辦丁警十六卷第111頁)、許麗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十六卷第111至127頁)、附表編號43告訴人蕭幃仍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十六卷第189頁、第191至192頁)、蕭幃仍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使用之投資平臺「Berkshire Hathway Inc」之網頁界面及交易明細擷圖1份(併辦丁警十六卷第177至209頁)、附表編號44被害人黃盈霖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十六卷第225頁)、附表編號45告訴人楊証宇之中國信託銀自動櫃員機ATM轉帳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金融本1份(併辦戊偵卷第21至23頁)、楊証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併辦戊偵卷第37至73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8月4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6929號函文及所附被告開戶證件影本、帳戶交易明細、約定往來帳號資料1份(警一卷第41至59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4月26日台新作文字第11103894號函及所附被告開通網路銀行申請書1份(併辦戊偵卷第165至167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02223號函及所附被告開戶證件暨影像資料、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約定往來帳號資料、存摺印鑑異動明細、金融卡資料查詢結果1份(警一卷第61至97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1422號函及所附被告帳戶異動資料1份(併辦丁警三卷第13至15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2月22日一總營集字第143763號函及所附被告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份(併辦丁警十四卷第47至57頁)、被告獲得出租帳戶報酬之存款帳戶明細截圖1份(併辦丁警五卷第35頁)、被告與員警之LINE對話紀錄1份(併辦丁警十四卷第59頁)、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林怡婷」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警一卷第9至39頁)在卷可憑,復為被告所不否認(本院卷第133至135頁),堪以認定。
㈡至公訴意旨雖就附表編號13(即併辦丙部分)記載告訴人黃士宸尚於110年6月11日下午6時50分匯款60,000元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並據告訴人黃士宸提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辦丙警卷第93頁)為佐。然經核對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0年6月11日之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88頁),未見有該筆匯款入帳之紀錄。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亦剔除該筆60,000元匯款遭詐騙之紀錄(併辦丙警卷第107頁),是此部分應予剔除更正。另附表編號10(即併辦甲編號2)除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外,告訴人陳巧綸尚有於110年6月8日下午4時7分匯款200,000元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戶,此據告訴人陳巧綸於警詢指述明確(併辦甲警一卷第89頁),並有被告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53頁)在卷可憑,此部分為併辦甲意旨所漏載,應予補充更正,附此敘明。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觀諸被告最初係因缺錢而上網瀏覽臉書社團「偏門收入工作」,因見「林怡婷」發文要租用存簿,始與其聯繫而出租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警五卷第5頁、併辦甲警一卷第24頁、本院卷第134頁)。按「偏門收入工作」者乃使用不正當手法之工作乙節,為被告知之甚詳(本院卷第134頁),自難期待在此已明示「偏門收入」之臉書社團裡覓得「合法」之工作。乃被告卻在此「偏門收入工作」臉書社團,冒著非法風險尋找「兼職」工作,足見該工作所給予薪水只要夠高,即便被告所為之「兼職」工作涉及非法亦在所不惜之心態,可見一斑。再者被告與「林怡婷」聯繫後,被告亦未細問「林怡婷」租賃帳戶之緣由為何,只問:「請問怎麼配合?」,「林怡婷」即簡單告知:「月租博奕用途的本子」以及租賃帳戶之代價說明(警一卷第9頁),雙方大致議定後,被告始詢問:「好的有什麼風險嗎?」「林怡婷」則回覆:「沒有風險」、「我這邊是保證你聽話一定不會出事,但是!你要是掛失偷錢我就會讓你的帳戶不能用」、「你都正正當當在配合就沒事」(警一卷第11頁),另被告實際辦理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時即向「林怡婷」抱怨:「現在辦都問很多」、「會問這些帳戶是誰或有的沒的」,「林怡婷」告知:「你就說廠商即可」、「你說你做生意的之類都可以」,被告再問:「可以問一下會變成警示帳戶嗎?」,「林怡婷」回答:「不會啊」,被告又問:「社團又有人被騙了」,「林怡婷」僅簡單安撫:「他們沒人敢用匯款啦,都是無摺存款不肯留下任何紀錄」(警一卷第19頁),被告猶問:「那這是什麼用途博奕?」,「林怡婷」答稱:「出金用,賭博贏了要給錢用」(警一卷第21頁),被告再經擷取「偏門收入、工作」臉書社團上「林怡婷」發文:「尋給力車商,需控管 量大 長期配合!垃圾請繞道沒時間陪你玩」擷圖詢問「林怡婷」這是什麼意思(警一卷第23頁)等語(以上均在詐欺集團開始實際使用帳戶前之對話)。由被告上開分次提出之質疑、詢問,可見其實亦知悉「出租帳戶」乃高風險行為,而有警覺、擔心,甚且還在同個「偏門工作」社團已經看到有人被騙的訊息,而有殷鑑在前,仍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繼續交予「林怡婷」使用。被告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因為知道可能有不法、會拿去做不法用途才問「林怡婷」有無風險、會否變成警示帳戶(本院卷第135頁)等語,在在顯見被告實際上就「出租帳戶」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不法使用而涉及財產犯罪刑責乙情有所認知。
⒉再者,以被告時年30歲,本案當時從事怪手司機工作約3年餘,日薪2,500元,月薪約為40,000餘元至65,000元(警二卷第3頁受詢問人職業欄、警四卷第4頁、併辦丁警五卷第3頁、本院卷第135頁)等情,可見被告亦知悉在外從事工作,必須付出相當勞力時間,才能賺取家庭溫飽之薪水,豈有一次性輕鬆地提供2個帳戶,即能固定賺取每月30,000元之可能。暨參酌被告係在「偏門收入」臉書社團與「林怡婷」聯繫,聯繫時一再詢問有無風險、有無成為警示帳戶的可能等前述對話內容,亦可見被告實際上心知「出租帳戶輕鬆賺取高額代價」此事甚為可疑,可能涉及不法,僅因貪圖高額獲利,抱持僥倖嘗試之心理,且在未進一步確切查證之情況下,仍貿然地「出租」而提供帳戶甚明。
⒊衡以現今社會開戶並非難事,即便信用不佳者也可以很簡便地申辦自己的戶頭,若非持有不可告人之不法意圖,何需大費周章以每本帳戶每10天5,000元即每月15,000元月之高額代價,特意向他人「租用」2個帳戶使用。是被告就「出租」予「林怡婷」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極可能被作為非法使用乙節,實難諉為不知。被告當可知悉其「出租」之帳戶,極可能作為犯罪相關款項進出之違法之用,且其「出租」後更無從控管「林怡婷」如何使用上開帳戶,無法排除「林怡婷」將之作為其他犯罪用途。更何況特意使用他人帳戶,目的往往在於逃避檢警藉此追查實際使用該帳戶者之真實身分,極可能作為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甚且恐嚇取財犯罪之人頭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隱匿詐欺及恐嚇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從而被告已認知到所交付之帳戶可能作為「林怡婷」詐欺集團作為犯罪工具而詐欺、恐嚇取財、洗錢,仍因貪圖利益,在未進一步查證之情況下,基於上開僥倖心態而提供,顯見其乃預見及此,而基於縱使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仍不違反其本意之未必故意而「出租」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以圖獲取報酬,乃具縱所「出租」交付之帳戶嗣遭詐欺集團作為犯罪工具使用以掩飾、隱匿財產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亦堪以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有上開諸多不合理之處,且與客觀事實不符之情形,應認被告「出租」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予「林怡婷」使用,對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可能以該2帳戶作為詐欺工具,並藉以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已有所知悉並加以容任,是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恐嚇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為明確。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恐嚇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主觀上已認識出租予「林怡婷」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可能作為他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仍依照「林怡婷」指示提供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使「林怡婷」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作為詐欺附表編號1至編號44告訴人及被害人暨對附表編號45之告訴人恐嚇取財後供其等匯入及存入贓款使用,並藉此提領前揭帳戶內之款項,使該等詐欺、恐嚇取財所得款項之去向不明,形成金流斷點。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又檢察官移送併辦甲至併辦戊部分(案號詳見案由欄,即附表編號9至編號45部分),贓款亦匯至被告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內,與起訴部分(附表編號1至編號8)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予以審理,附此說明。
㈢被告以一出租提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之幫助行為,供「林怡婷」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持以詐欺及恐嚇取財附表所示45名告訴人後匯款及存入款項使用,並藉以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並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貪圖利益,竟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出租予「林怡婷」,前開帳戶即遭「林怡婷」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持以詐欺及恐嚇取財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致其等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分別匯入上開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使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共計高達上千萬元之鉅額損失,暨被告犯後雖否認犯意但尚知坦認客觀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自述高職畢業,目前從事怪手工作,已離婚並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35頁),因本案取得犯罪所得15,000元,以及被告迄未與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為何賠償,難認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已經實際填補之學識、工作、家境及身心狀況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含併科罰金),暨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自「林怡婷」處取得出租帳戶之報酬即匯至其第一銀行帳戶共計15,000元乙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併辦丁警卷第23頁),自屬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前揭規定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庚○○提起公訴,檢察官丙○○、癸○○、高永翰移送併辦,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正犯著手犯罪之時間點 犯罪手法 轉帳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起訴書附表編號1) 壬○○ 110年3月24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向壬○○佯稱:投資嘉寶祿基金投資平臺可賺錢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8日上午11時41分、43分、44分、中午12時0分、3分、18分、110年6月11日下午3時36分 50,000元 50,000元 4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40,000元 43,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6月11日中午12時21分 14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起訴書附表編號2) 甲○○ 110年5月31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龍婆亞」向甲○○佯稱:甲○○彩券中獎,需匯款律師費才能獲得高額獎金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9日中午12時22分 29,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起訴書附表編號3) 乙○○ 110年6月2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ark」向乙○○佯稱:可以下載「眾信」app輕鬆充值下單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0日上午10時50分 1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6月11日下午4時10分 46,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4(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 110年5月27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Fred」向寅○○佯稱:結婚需要買房而要靠投資賺錢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0日下午1時47分、51分 50,000元 4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6月11日下午2時20分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5(起訴書附表編號5) 丑○○ 110年5月22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趙千愉」向丑○○佯稱:以「ICE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0日下午4時8分、5時32分、33分、110年6月11日中午12時27分 1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284,173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6(起訴書附表編號6) 戊○○ 110年6月6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秋風落葉」向戊○○佯稱:以「MAXTC」投資軟體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0日上午11時37分、39分 50,000元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己○○ 110年6月9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己○○佯稱:以「GTC澤匯國際」應用程式外匯平臺投資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9日下午3時21分、110年6月11日下午1時11分 500,000元 60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6月10日下午1時46分 20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8(起訴書附表編號8) 丁○○ 110年5月17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丁○○佯稱:以「玖富普惠」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8日下午9時4分、8分 30,000元 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9(併辦甲附表編號1) 黃金湶 110年6月6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曉雯」向黃金湶佯稱:以「飛括金融」投資平臺儲值投資可獲利,提領款項時需要支付保證金等費用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黃金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1日中午12時31分 2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併辦甲附表編號2) 陳巧綸 110年4月間某日起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網路平臺向陳巧綸佯稱:以「FXTM」投資網站投資黃金可獲利,提領款項需交付稅金、保證金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陳巧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7日下午8時14分、110年6月8日下午6時16分、17分 30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6月8日下午4時7分 (併辦意旨書漏載,應予補充) 20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1(併辦甲附表編號3) 余欣樺 110年5月22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ean」向余欣樺佯稱:以「HB.top」app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欲領款需支付所得稅、管道費用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余欣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8日上午10時18分 153,931元 台新銀行帳戶 12(併辦乙) 楊雅惠 110年5月29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雅惠佯稱:以「樂信財富」投資平臺投資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楊雅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8日下午9時14分、10時23分 50,000元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3(併辦丙) 黃士宸 110年6月2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士宸佯稱:以「飛括網站」進行台幣兌換美金模式投資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黃士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9日下午3時55分(110年6月10日上午8時44分入帳) 1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4(併辦丁附表編號1) 徐士文 110年1月間某日起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黃夢瑤」向徐士文佯稱:以「富達外匯」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徐士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0日下午6時54分、55分 50,000元 4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5(併辦丁附表編號2) 蔡念堯 110年5月27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陳諪」向蔡念堯佯稱:以「飛括金融」投資網站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蔡念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9日中午12時33分、110年6月10日中午12時52分、110年6月11日中午12時17分 140,000元 140,000元 11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6(併辦丁附表編號3) 賴玉玲 110年4月9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林晨旭」向賴玉玲佯稱:以「中國香港樂透」網站投注可獲獎金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賴玉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0日上午10時7分 58,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7(併辦丁附表編號4) 廖妤家 110年5月14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將軍」向廖妤家佯稱:以「bitfinex」投資平臺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廖妤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7日下午2時54分 23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6月8日下午9時16分 4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8(併辦丁附表編號5) 吳宜珊 110年5月23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Hello Talk暱稱「晴天」向吳宜珊佯稱:以「bscoinvip」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吳宜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8日下午3時46分、110年6月9日下午3時36分 2,000,000元 1,80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9(併辦丁附表編號6) 劉祖佑 110年5月25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一隻蟬兒」向劉祖佑佯稱:以「LCG資本」app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劉祖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0日上午10時41分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0(併辦丁附表編號7) 林慶銘 110年6月初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臉書暱稱「李采怡」向林慶銘佯稱:以「BTXPROCOM」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林慶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9日下午3時15分、4時23分、7時35分 50,000元 50,000元 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1(併辦丁附表編號8) 謝慶隆 110年6月初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婉婷」向謝慶隆佯稱:以「XM」平臺投資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謝慶隆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0日下午4時55分、5時19分 15,000元 1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2(併辦丁附表編號9) 莊閔鈜 110年6月9日 莊閔鈜欲出售遊戲帳號,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BA」向莊閔鈜佯稱:需以「國際遊」平臺交易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莊閔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1日下午4時46分 33,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23(併辦丁附表編號10) 盧德瑋 110年6月10日 盧德瑋欲出售遊戲帳號,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林林」向盧德瑋佯稱:需以「國際遊」平臺交易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盧德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0日下午8時27分 17,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4(併辦丁附表編號11) 林哲盛 110年5月31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ina」向林哲盛佯稱:以「FX TRADING」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林哲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0日下午10時45分 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5(併辦丁附表編號12) 王思晴 110年6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He YI HONG KONG」向王思晴佯稱:以「眾信金融」平臺投資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王思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0日下午7時9分、11分 50,000元 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6(併辦丁附表編號13) 張靜文 110年6月10日前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晨」向張靜文佯稱:以「BitMrx」軟體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張靜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0日下午10時36分、110年6月11日中午12時30分 10,000元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6月11日下午3時8分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27(併辦丁附表編號14) 陳冠瑋 110年5月中旬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心怡」向陳冠瑋佯稱:以「XM」網站投資美金外匯產品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陳冠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9日下午4時 1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8(併辦丁附表編號15) 徐熒志 110年6月4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可芯」向徐熒志佯稱:以「星海國際交易所」平臺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徐熒志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9日下午9時43分、10時12分 6,000元 1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9(併辦丁附表編號16) 謝易軒 110年6月9日前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一口甜」向謝易軒佯稱:以「飛括金融」網站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謝易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9日下午10時57分 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0(併辦丁附表編號17) 劉醇立 110年6月10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曉雯」向劉醇立佯稱:以「飛括金融」網站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劉醇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0日下午7時36分 6,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1(併辦丁附表編號18) 呂興國 110年5月18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臉書暱稱「李曉蕓」向呂興國佯稱:以「格倫外匯」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呂興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9日上午10時21分 28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2(併辦丁附表編號19) 盧雅慧盧鈞宇 110年6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雨馨」向盧雅慧胞弟盧鈞宇佯稱:以「星海」平臺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盧鈞宇陷於錯誤,由盧雅慧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0日下午8時53分 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3(併辦丁附表編號20) 郭林清 110年5月31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珺珺」向郭林清佯稱:以「MFBL交易」app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郭林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0日下午4時43分 2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4(併辦丁附表編號21) 張弘瑋 110年3月下旬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弘瑋佯稱:以「MT5」app投資外幣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張弘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0日下午9時38分 28,5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5(併辦丁附表編號22) 羅雅琴 110年4月25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lla」向羅雅琴佯稱:以「ITK」平臺投資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羅雅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1日下午1時4分 17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6(併辦丁附表編號23) 梁勝富 110年5月底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梁勝富佯稱:以「forex」平臺投資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梁勝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0日中午12時27分 4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7(併辦丁附表編號24) 廖佳薇 110年5月25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徐志東」向廖佳薇佯稱:以「GKFXPRIME」平臺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廖佳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8日下午7時52分、53分 50,000元 49,742元 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6月10日下午3時17分 80,316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8(併辦丁附表編號25) 李尚倫 110年6月1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oner」向李尚倫佯稱:以「富達外匯」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李尚倫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9日下午7時14分 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9(併辦丁附表編號26) 曹珮婕 110年5月底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洋」向曹珮婕佯稱:以「藍馳」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曹珮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1日下午1時40分、41分 50,000元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40(併辦丁附表編號27) 陳姿吟 110年5月5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Rest of life」向陳姿吟佯稱:以「FXTM」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陳姿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1日下午1時41分 296,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41(併辦丁附表編號28) 林月霞 110年5月初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whatsapp向林月霞佯稱:以「GKFX」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林月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0日下午10時41分 77,468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42(併辦丁附表編號29) 許麗君 110年6月中旬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麗君佯稱:以「BERKSHIRE HATHAWAY INC」投資軟體投資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許麗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7日下午2時51分 27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43(併辦丁附表編號30) 蕭幃仍 110年5月25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eo」向蕭幃仍佯稱:以投資平臺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蕭幃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8日下午3時11分、12分 100,000元 10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6月9日中午12時56分、57分、59分、下午1時34分、110年6月10日中午12時16分、17分 100,000元 10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44(併辦丁附表編號31) 黃盈霖 110年5月29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盈霖佯稱:以「ITK」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黃盈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9日中午12時27分、29分、110年6月11日下午1時22分 50,000元 50,000元 7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45(併辦戊) 楊証宇 110年6月9日 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麗」與楊証宇視訊裸聊後,由另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楊証宇恫嚇稱:有楊証宇裸聊視頻,也竊取楊証宇手機內的資料,如果要解決的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楊証宇遂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旋經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6月11日下午4時18分 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