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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黃傳堯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永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永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永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9等罪,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3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可就附表所示之罪更定應執行刑,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已逾法定最高限度有期徒刑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業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1年8月)。準此,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1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8罪),且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0年6月12日至100年7月26日間,再兼衡所犯各罪於前次定刑時所減輕之幅度,並權衡受刑人為55年次,日後尚有賦歸社會之需、數罪併罰所生之邊際效應與痛苦程度等情(受刑人經檢察官通知後未到庭表示意見),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傳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0月 100年7月26日 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255號 100年12月8日 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255號 100年12月8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0年12月30日)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741號 2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8年3月 100年7月15日 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315號 101年5月11日 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315號 101年6月5日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273號 3 同上 有期徒刑7年8月 100年6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同上 同上  100年6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同上 同上 100年6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同上 同上 100年6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同上 同上 100年6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同上 同上 100年7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編號2至9曾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3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0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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