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鑕靂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宗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編號11至22所示之罪,固各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年10月確定。惟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22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5年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0所定應執行刑及編號11至22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10月)。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質相近;犯罪時間集中於109年6月間,間隔甚短,且均係參與「蔡承展」、綽號「KD」等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期間內所為等情狀;暨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乙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已對本案表示定應執行刑之意見,酌以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鑕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959、24757號  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71號  110年3月23日  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71號  110年9月14日  編號1至10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09號)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7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7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7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9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09年6月9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9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020號  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  110年11月25日  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  111年5月3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09年6月9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9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086號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0號  111年6月6日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0號  111年7月13日  編號11至22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12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8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17日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17日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17日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17日       1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8日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8日       2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8日       2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8日       2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1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5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