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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6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賴建旭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子傑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執聲字第1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子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子傑(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7部分,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罪,犯罪時間為民國107年8月23日至108年10月8日間,依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以及檢察官詢問受刑人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並未表示意見等總體情狀,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雖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勾選「請求不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簽名捺印,惟因本件核屬檢察官依職權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上開意見並不影響本件之定刑,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08年9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訴字第7號 109年7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訴字第7號 109年9月15日 2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08年9月30日     3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108年10月8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0號 110年4月8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0號 110年5月15日 4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108年10月8日     5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5-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08年10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110年5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110年7月7日 6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5-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08年10月1日        108年9月3日     7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5-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08年9月30日        108年9月30日        108年10月1日     8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9月 108年9月27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 110年9月84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 110年10月26日 9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8月23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3號 111年3月29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3號 111年5月12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0-1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08年10月7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11年4月2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3號 111年6月2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10-1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08年10月7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0-1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08年10月7日        108年10月7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3-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08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1號 111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1號 111年8月10日 14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13-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08年9月30日     備註 附表編號1至7部分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6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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