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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77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姚億燦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翠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120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翠雲於民國111年9月17日15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時,見該處騎樓擺放有楊美桂所有之休閒帽1頂(價值約新臺幣8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休閒帽,得手後逃離現場。嗣經楊美桂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2年6月5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姚億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77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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