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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莊維澤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冠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冠璋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冠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應檢視受刑人本身及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以限制加重原則作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編號1、3)、偽造署押罪(編號2),其中附表編號1、3之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尚非間隔甚久,於定執行刑時之非難重複程度非低,另考量編號2之偽造署押罪則與前開2罪之罪質、犯罪型態及手段均迥異,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爰就附表編號1至3宣告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

四、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固敘及「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語,惟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罪數僅3罪,案情均屬單純,且因受定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拘束,故可資減讓、調整之有期徒刑幅度亦有限,是為免耗費有限之司法資源,本件顯無再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必要,亦無違前揭裁定之意旨,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維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 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 日期  1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3日至同年月5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434號 111年7月28日 同左 111年9月9日 有期徒刑部分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2 偽造署押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4年5月30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323號 112年1月31日 同左 112年3月10日 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3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5月29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387號 112年2月21日 同左 112年4月7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5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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