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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永盛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士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聲字第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士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士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23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另附表所示之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1至7、10至14)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8、9、15),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綜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各罪,罪名及侵害之法益不同,依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10至14所示之罪,雖經判處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附表編號8、9、1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永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01 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10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91號 110年3月2日 同左 110年4月7日 編號1至1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02 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11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03 恐嚇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11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04 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1月25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295號 110年11月17日 同左 110年12月30日  05 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0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76號 110年12月2日 同左 111年1月24日  06 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0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07 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903號 111年3月16日 同左 111年4月12日  08 參與犯罪組織罪 有期徒刑9月 109年3月3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5號 111年3月15日 同左 111年4月19日  09 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5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2月25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98號 111年3月17日 同左 111年4月22日  11 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5日至110年3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轉讓偽藥罪 有期徒刑3月 110年1月5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95號 112年1月18日 同左 112年3月7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84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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