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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7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吳俞玲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夏皆發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執行案號:112年度執聲他字第254號)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夏皆發(下稱聲明異議人)因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02年度執更字第2048號(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2年度聲字第614號裁定,下稱A裁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2年度執更字第1607號(即高雄高分院102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下稱B裁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A、B裁定接續執行,惟查,A裁定各罪之首罪(即附件一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0年6月7日為基準日,在該期日前所犯之罪,依前揭刑法第50條規定得以聲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然查B裁定編號2(即附件二編號2)之犯罪日期為98年8月3日後某日至98年12月2日,在A裁定首罪判決確定日期100年6月7日前所犯之罪,依法得以聲請數罪併罰,惟聲明異議人依法向檢察官提出就A裁定編號1至5所示5罪及B裁定編號2所示之罪重新定應執行之刑,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雄檢信嵩112執聲他254字第1129017087號函文駁回聲請,該檢察官指揮執行顯有不當,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檢察官112執聲他254字第1129017087號函文之處分,准予發回原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分。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然該條僅在明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裁判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至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檢察官之職權,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若經檢察官否准,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聲明異議。於此,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刑事訴訟法現制漏未規定,係屬法律漏洞。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則其對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察官積極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為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經高雄高分院以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以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1年確定。聲明異議人於112年2月14日具狀向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就A裁定所示5罪與B裁定編號2所示之罪,重新拆分定應執行刑(即將B裁定所示之罪中「宣告刑最長刑期之罪」拆出,與A裁定所示各罪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3月7日雄檢信嵩112執聲他254字第1129017087號函回覆聲明異議人略以:「台端聲請數罪併罰更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乙事,經查核台端聲請之數罪不符數罪併罰之規定,台端之聲請礙難准許」等語,並由本件執行檢察官決行發文(下稱本案執行指揮命令),經本院調閱前揭執行卷宗,核閱刑事聲請狀、A、B裁定、上開函文無誤,揆諸上開說明,上開函覆即與檢察官拒絕聲明異議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命令無異,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合先敘明。

㈡聲明異議人本件聲請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本案執行指揮命令拒絕在案,依前揭意旨,高雄高分院始為上開A、B裁定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非本院,是本件聲明異議人主張本案執行指揮命令之執行處分不當,而有向諭知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之必要,應向高雄高分院為之,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聲明異議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芳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78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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